驗傷診斷證明書取得方式與檢察官調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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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醫療過失案件提出刑事告訴,初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再議後發回續行偵查。檢察官於傳票上記載「請提出適當之驗傷診斷證明書」。當事人已請求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並持有一份不明物質之化驗報告。惟當事人因故無暇親赴醫院領取紙本證明文件,詢問是否可請求檢察官逕向醫療機構調取相關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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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告訴人可否聲請檢察官依職權向醫療機構調取病歷及診斷證明書?
  •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所享有之調查證據權限範圍為何?
  • 告訴人未能及時提出驗傷診斷證明書,對偵查程序可能產生何種影響?
三、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檢察官或法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醫療法第76條:醫院、診所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之交付。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四、涵攝分析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於偵查階段享有廣泛之證據調查權限,包括向醫療機構調取病歷、診斷證明書等文書證據。告訴人得以書面或於偵查庭中口頭向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請求檢察官依職權發函向醫院調取相關資料。然而,是否准許該聲請,係由檢察官依其偵查裁量權決定,並非告訴人聲請後即必然照准。

實務上,檢察官通常會要求告訴人盡量自行提出有利之證據資料,以利偵查效率。若告訴人確有困難無法自行取得,可在聲請書中具體說明無法自行取得之原因(如工作繁忙、居住地距離醫院甚遠等),並提供醫療機構之名稱、地址及病歷號碼等資訊,以利檢察官發函調取。

值得注意的是,若告訴人遲遲未能提出檢察官要求之驗傷診斷證明書,可能影響偵查之進度與結果。檢察官可能因證據不足而再次為不起訴處分。因此,建議告訴人即使聲請檢察官調取,仍應同時設法自行取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告訴人得向檢察官聲請調取醫療機構之病歷及診斷證明書,但是否准許由檢察官裁量。建議同時自行設法取得,以免影響偵查進度。

  1. 儘速以書面向承辦檢察官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載明欲調取之醫療機構名稱、資料類型及無法自行取得之原因。
  2. 同時委託親友或代理人持授權書前往醫療機構代為申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
  3. 部分醫療機構提供郵寄申請診斷證明書之服務,可先電話洽詢是否有此選項。
  4. 於偵查庭開庭時,主動向檢察官說明目前證據蒐集之進度及困難,爭取合理之補提期限。
  5. 將已持有之化驗報告先行提出,作為案件之補充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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