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至某牙醫診所進行牙齒矯正治療,與甲醫師約定矯正費用為新臺幣80,000元,治療紀錄上亦載明此金額。治療進行約兩個多月後,甲醫師因故離開該診所,診所遂安排乙醫師接手繼續矯正治療。然而,診所要求當事人額外支付新臺幣20,000元始能繼續接受矯正,理由為「每位醫師估價不同」。當事人對此加價之合理性提出質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牙齒矯正之醫療契約係成立於患者與診所之間,抑或患者與個別醫師之間?
- 原醫師離職後,診所單方面要求加價是否構成契約之片面變更?
- 診所以「不同醫師估價不同」為由加收費用,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正當性?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99條: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四、涵攝分析
一般而言,患者至牙醫診所就診,醫療契約係成立於患者與診所(法人或負責人)之間,而非與個別醫師之間。因此,即便診所內部更換執行治療之醫師,診所仍應依原契約約定之條件(包括費用)繼續履行。診所以「不同醫師估價不同」作為加價之理由,在法律上不具正當性,蓋此乃診所內部人事管理之問題,不應轉嫁由患者承擔。
依契約法原理,契約內容之變更須經雙方合意,任何一方不得片面變更已約定之契約條件。本件診所於治療紀錄上既已載明費用為80,000元,除非雙方另行協議變更,診所不得單方要求加收20,000元。若診所拒絕依原約定條件繼續治療,即構成債務不履行。
當事人有權選擇:(一)要求診所依原約定之80,000元完成矯正治療;(二)若診所拒絕履行,得依民法第254條定期催告後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費用及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診所單方面因更換醫師而要求加價,於法無據。當事人得主張依原契約條件(80,000元)完成治療,或解除契約請求退費。
- 保留治療紀錄、繳費收據、任何載明費用為80,000元之文件,作為契約內容之證據。
-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診所表明依原契約條件繼續治療之意願,並要求診所於合理期限內回應。
- 若診所仍堅持加價,可考慮向當地衛生局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申請調解。
- 如協商未果,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診所繼續履行契約或返還已付費用並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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