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音波療程中遭強迫推銷加購,可以要求賠償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事先購買價值一萬七千元之音波療程,到醫美院所後遭服務人員反覆強迫推銷。服務人員先後三次要求當事人加購更多產品,金額從二萬元加到三萬元再加到四萬餘元。其中第二次推銷(加至三萬元)係在手術室內音波療程執行前進行,第三次推銷(加至四萬餘元)更是在音波療程執行到一半時,諮詢師再次進入施術室要求加購。當事人在療程已進行中的情境下被迫同意加購。當事人欲了解療程完成後,是否可就此強迫推銷行為要求退費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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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院方於療程進行中反覆推銷加購,是否構成脅迫或不當影響,使消費者之同意有意思表示瑕疵?
  • 此等推銷行為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或醫療法之相關規定?
  • 當事人於療程完成後,可否撤銷加購之意思表示並請求退還差額?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第74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醫療法第61條:醫療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四、涵攝分析

本件院方之推銷行為有明顯之不當性。消費者在醫美療程進行中(躺在施術台上、音波正在執行),處於身體暴露且無法自由離去之狀態,此時諮詢師進入施術室要求加購,消費者在心理上處於極度弱勢地位,難以自由做出拒絕之決定。此等情形,消費者之同意可能屬於因脅迫或急迫情境下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得撤銷之;或依民法第74條主張係乘他人之急迫所為,顯失公平而得撤銷。

此外,院方於療程進行中反覆推銷之行為,亦可能構成醫療法第61條所禁止之不正當招攬行為。醫療院所應以病患之醫療需求為優先,而非利用療程進行中消費者無法離去之情境進行商業推銷。此等行為嚴重違反醫療倫理,衛生主管機關得對院方處以行政裁罰。

就退費請求而言,當事人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脅迫所為之加購意思表示,請求返還加購之差額(即超出原先一萬七千元之部分)。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知悉脅迫事實後一年內。即使療程已完成,因加購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銷後院方有返還不當得利之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院方於療程執行中強迫推銷加購,利用消費者無法離去之弱勢處境迫使同意,當事人有權撤銷加購之意思表示並請求退還差額。院方之行為亦可能違反醫療法及消費者保護法。

  1. 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院方撤銷加購之意思表示,明確表示係因受脅迫而為,依民法第92條行使撤銷權,並請求退還加購差額。
  2. 保留所有消費紀錄、刷卡單據、對話紀錄(若有錄音更佳),作為證明受強迫推銷之證據。
  3. 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消費申訴,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4. 同時向院所所在地之衛生局檢舉院方於療程中不當推銷之行為,違反醫療法第61條。
  5. 若院方拒絕退費,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依不當得利或撤銷意思表示請求返還加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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