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家屬之親人罹患非典型帕金森氏症,於九月下旬送入某安養機構照護。入住時精神意識清楚,可正常溝通,入住後初期狀況平穩。約一週後某日早上,住民透過通訊軟體與家人聯繫,機構人員於上午八點半表示其精神狀況良好。然於上午八點四十五分洗澡後,住民隨即發生OHCA(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機構於八點五十一分施行CPR急救,恢復心跳後緊急送醫,住民目前仍在加護病房治療中,身體已受到嚴重損害。家屬質疑機構是否有重大照護疏失,並欲了解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安養機構對罹患帕金森氏症之住民,於沐浴照護流程中是否善盡安全監護義務?
- 住民於洗澡後發生OHCA,與機構之照護措施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 機構發現異狀後之急救處理是否及時適當?
- 家屬得追究機構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為何?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2條:長照機構有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老人福利法第49條:對老人有遺棄、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者,處罰鍰。
四、涵攝分析
帕金森氏症患者因自律神經功能異常,本身即屬洗澡時發生血壓驟變、暈厥甚至心血管事件之高風險族群。安養機構既然收住此類患者,即應對其特殊疾病風險有所認識,並於沐浴照護時採取相應之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專人全程陪同監護、控制水溫避免過高或過低、沐浴時間不宜過長、沐浴前後監測生命徵象等。若機構未依上述照護常規提供適當之安全監護,致住民於洗澡後發生OHCA,機構之照護疏失與損害結果間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從時間序列觀之,住民於洗澡前精神狀況良好,洗澡後僅數分鐘即發生OHCA,此時間上之密接性高度暗示沐浴過程中可能發生了導致心血管事件之異常狀況(如水溫不當、缺乏監護等)。機構若無法舉證其已善盡照護義務,將難以免責。
就法律責任而言,家屬得對機構及照護人員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主張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因OHCA已造成嚴重身體損害,照護人員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家屬亦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對機構處以行政裁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安養機構對帕金森氏症住民之沐浴照護未善盡安全監護義務,致住民洗澡後發生OHCA並造成嚴重身體損害,機構恐有重大照護疏失,家屬有權追究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 立即向機構索取完整之照護紀錄、護理日誌、當日值班人員名單及監視器畫面(含沐浴前後之影像)。
- 向醫院取得急診紀錄、OHCA之診斷證明書及ICU治療紀錄,作為損害證據。
- 同時向當地衛生局及社會局提出檢舉,要求主管機關對機構進行稽查調查。
- 於六個月內向檢察機關對照護人員及機構負責人提出過失致重傷之刑事告訴。
- 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向機構及照護人員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之連帶賠償。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