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孕婦)於某婦產科院所進行產前檢查,簽署了包含三項血液檢測之同意書,其中包括子癇前症篩檢。惟院方僅執行其中兩項檢測並回報結果,漏未執行子癇前症篩檢。當事人於懷孕24週後轉至其他醫療院所產檢,經檢查發現血壓偏高、輕微尿蛋白及全身性水腫等子癇前症症狀。其後病情迅速惡化為重度子癇前症,被迫於28週緊急剖腹產,新生兒為極低體重早產兒,須接受加護病房長期照護。當事人認為若原院方有確實執行子癇前症篩檢,即可於早期發現風險並以低劑量阿斯匹靈預防病情惡化,欲了解可追究院方何種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院方已收取費用並經孕婦簽署同意書,卻漏未執行篩檢,是否構成醫療契約之不完全給付?
- 漏做子癇前症篩檢與後續重度子癇前症及早產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 當事人可追究院方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各為何?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及預後情形。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本件院方既已收取三項篩檢之費用,且孕婦已簽署同意書,院方即負有依約執行全部篩檢之契約義務。院方僅執行其中兩項而漏做子癇前症篩檢,已構成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同時,未執行已約定之篩檢項目,亦違反醫療法第82條所定之醫療注意義務。
就因果關係而言,醫學上已有明確證據顯示,子癇前症若於孕期早期(通常為12至16週)透過篩檢發現高風險者,可及早使用低劑量阿斯匹靈預防或延緩病情進展。本件因院方漏做篩檢,導致當事人喪失了早期介入之機會,待發現時已進展為重度子癇前症而需緊急剖腹產。此一「喪失治療機會」之因果關係,在醫療訴訟實務中已為法院所肯認。
賠償範圍方面,當事人得請求:已支付之漏做篩檢費用退還、因早產所增加之醫療費用(含新生兒加護病房費用)、孕婦本身因緊急剖腹產所生之額外醫療費用與工作損失,以及母子雙方之精神慰撫金。此外,院方之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對母親及嬰兒)。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院方漏做已約定之子癇前症篩檢,構成不完全給付及醫療過失,與後續重度子癇前症及早產具有因果關係,當事人得追究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 蒐集並保留簽署之篩檢同意書、繳費收據、僅有兩項檢測結果之報告等關鍵證據,證明院方漏做篩檢。
- 向原院所及後續就診之醫療院所申請完整產檢病歷及住院紀錄。
- 向原院所所在地之衛生局提出醫療爭議調處及行政申訴,要求主管機關調查。
- 於六個月告訴期間內,考慮向檢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 委任專業醫療糾紛律師,評估具體損害金額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全部因漏檢所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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