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家屬之長輩入住某安養機構逾一年。某日因發燒送至醫院急診,醫師檢查後發現長輩之生殖器及臀部區域有嚴重之第四級壓瘡(褥瘡)、膿瘍及感染。家屬事前完全不知情,安養機構從未通知家屬有關傷口之情形。機構事後聲稱曾有醫師進行巡診,但家屬於住院期間從未接獲任何通知。長輩住院後,機構要求家屬隔日即將長輩接走。家屬欲蒐集證據並尋求法律救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安養機構未定期翻身、清潔致住民發生第四級褥瘡,是否構成照護疏失?
- 機構未將住民傷口情形通知家屬,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 家屬可依何種法律規定追究機構之民事與行政責任?
- 機構之照護人員是否可能構成刑法上之過失傷害罪?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老人福利法第49條: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遺棄、妨害自由、傷害等。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2條:長照機構有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四、涵攝分析
褥瘡(壓瘡)之發生與照護品質直接相關,第四級壓瘡意味著傷口已深及肌肉甚至骨骼層,絕非短時間內形成,顯見安養機構長期未善盡翻身、清潔及傷口照護之基本義務。依照護常規,臥床住民應至少每兩小時翻身一次,並定期檢查皮膚狀況。機構住民出現如此嚴重之褥瘡,已構成明顯之照護疏失。
此外,安養機構於發現住民傷口後未及時通知家屬,已違反服務契約中之告知義務,亦可能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相關規定。機構於住民住院後要求家屬立即接走之行為,更顯示其企圖迴避責任。
就法律責任而言,家屬得對安養機構及其照護人員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主張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另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依老人福利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對機構處以行政裁罰。若褥瘡造成住民嚴重傷害或有生命危險,照護人員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甚至過失致重傷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安養機構長期疏於照護致住民發生第四級褥瘡,且未及時通知家屬,已構成重大照護疏失。家屬有權追究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 立即於醫院取得完整之診斷證明書、傷口照片及治療紀錄,作為關鍵證據保全。
- 向安養機構索取入住期間之照護紀錄、護理日誌及服務契約書。
- 同時向當地衛生局及社會局提出檢舉與申訴,要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 於六個月內向檢察機關對照護人員及機構負責人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 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向機構及照護人員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之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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