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治療中弄斷門牙僅剩齒根,可否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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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至牙科診所接受門牙之根管治療。於治療第二週、尚未正式開始根管處置前,醫師在裝設隔離障(橡皮障)時施力過大,導致該門牙斷裂脫落,僅剩齒根殘留於齒槽骨內。原本之治療計畫為根管治療後裝設牙冠,預估費用約二萬元;然因牙齒斷裂後齒根過短,已無法支撐牙冠,須改採植牙方式治療,費用暴增至約十萬元。當事人認為此損害係醫師操作疏失所致,欲了解可否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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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醫師於裝設隔離障時施力過大致門牙斷裂,是否構成醫療過失?
  • 因醫師疏失導致治療方式變更、費用大幅增加,賠償範圍如何認定?
  • 當事人可依何種法律基礎請求賠償?請求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裝設隔離障為根管治療之標準前置步驟,牙醫師於操作時應評估牙齒之結構強度,施以適當力道。本件醫師在尚未開始根管治療之階段,僅因裝設隔離障即施力過大導致門牙斷裂,顯見其未依醫療常規注意牙齒結構之耐受程度,已違反醫療法第82條所定之注意義務,構成醫療過失。

就損害賠償範圍而言,最直接且可量化之損害為治療費用之差額。原本治療計畫僅需約二萬元裝設牙冠,因醫師疏失導致須改為植牙,費用增加約八萬元。此八萬元之差額即為因醫師過失所增加之必要醫療支出,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3條請求賠償。此外,門牙斷裂對當事人造成之外觀影響、治療過程之痛苦及精神上之困擾,亦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若門牙斷裂已對當事人身體造成實際傷害(如出血、疼痛),醫師之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當事人得於六個月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告訴,以刑逼民亦為實務常見之策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醫師於裝設隔離障時施力不當致門牙斷裂,構成醫療過失,當事人得請求治療費用差額及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1. 向原診所申請完整病歷紀錄,包括治療前之X光片、治療計畫及事故經過之記載。
  2. 至其他牙科院所就診評估,取得書面意見確認需改為植牙之原因及費用估算。
  3. 向當地衛生局提出醫療爭議調處申請,嘗試與診所協商賠償方案。
  4. 如有身體傷害之事實,可於六個月內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5. 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植牙費用差額(約八萬元)及合理之精神慰撫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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