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婚後共同財產多次匯款予第三者(即外遇對象),金額累計數十萬元至上百萬元不等。配偶與第三者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該等贈與行為明顯係基於維繫外遇關係之目的。當事人認為配偶擅自將婚後財產贈與第三者,嚴重損害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配偶權益,欲了解是否得向第三者請求返還該等金錢。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以婚後財產贈與第三者之行為,是否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 當事人得否依民法第1020-1條撤銷配偶之無償處分行為?其除斥期間為何?
- 向第三者請求返還金錢,應以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為請求權基礎?
- 若配偶主張贈與係以其婚前財產或特有財產為之,對當事人之主張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2條 — 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返還
- 民法第1020-1條 — 夫妻一方無償處分婚後財產之撤銷權
- 民法第1030-1條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408條 — 贈與之撤銷
四、法律分析
配偶以婚後財產贈與第三者之行為,在法律上存在多重救濟途徑。首先,依民法第1020-1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為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一撤銷權之行使期間為自知悉後六個月內,或自行為時起一年內為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指出,配偶以婚後財產贈與外遇對象,即屬以無償行為減少婚後財產,侵害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其次,實務上多數法院認為,基於維繫婚外情關係而為之贈與,其動機與目的違反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該贈與行為自始無效。贈與行為既無效,第三者受領之金錢即欠缺法律上原因,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254號判決即採此見解,認為配偶贈與外遇對象之金錢,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受贈人應返還所受利益。
需注意的是,若配偶主張該等金錢係其婚前財產或特有財產,則可能影響當事人依民法第1020-1條撤銷之主張,因該條僅適用於婚後財產之無償處分。然而,即使係以婚前財產為之,若該贈與行為仍違反公序良俗,當事人仍得主張贈與無效並請求不當得利返還。此外,當事人亦得對配偶及第三者另行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舉證方面,當事人應備妥匯款紀錄、配偶與第三者之通訊紀錄等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以婚後財產贈與外遇對象之行為,當事人得透過撤銷無償處分(民法第1020-1條)或主張贈與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民法第72條),向第三者請求返還金錢。兩種途徑可擇一或併行主張。
- 蒐集配偶贈與第三者金錢之匯款紀錄、轉帳明細及相關證據,確認贈與之金額及時間。
- 注意民法第1020-1條之除斥期間:自知悉後六個月內或自行為時起一年內,須儘速提出撤銷之訴。
- 調查配偶贈與金錢之來源,確認係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以決定適用之請求權基礎。
- 同時備妥配偶與第三者不正當交往之證據(通訊紀錄、照片等),以證明贈與行為係基於維繫婚外情之目的。
- 委任律師向第三者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並考慮是否同時請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
- 評估是否對配偶主張追加計算已贈與之金額於剩餘財產分配中,以確保自身之財產權益。
- 若贈與金額龐大,可考慮於訴訟前聲請假扣押第三者之財產,以保全日後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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