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對方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並開始交往,對方自稱未婚且表達結婚意願,雙方因此發展為親密關係並多次發生性行為。交往數月後,當事人發現對方實際上已有配偶及子女,對方自始即隱瞞其已婚身分。當事人因遭受欺騙而精神上受到重大打擊,欲了解是否得向對方請求侵害貞操權之損害賠償,以及若同時遭對方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自己應如何應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隱瞞已婚身分與當事人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侵害貞操權(性自主決定權)?
- 侵害貞操權之精神慰撫金金額如何酌定?
- 當事人不知對方已婚而與之交往,若遭對方配偶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是否需負賠償責任?
- 對方之行為除民事責任外,是否可能構成刑事上之詐術性交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貞操權(或稱性自主決定權)屬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保護之「其他人格法益」。所謂侵害貞操權,係指以違反被害人真意之方式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包括以強暴、脅迫、欺騙等手段使他人與之發生性行為。本案中,對方隱瞞已婚身分並佯稱未婚以誘使當事人發生性行為,若當事人知悉對方已婚即不會同意發生性關係者,對方之欺騙行為即構成對當事人性自主決定權之侵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28號判決認定,以隱瞞已婚身分之方式誘使他人發生性行為,足以構成侵害貞操權。
在損害賠償方面,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酌定金額時會考量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欺騙行為之惡性程度、交往期間長短、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實務上,此類案件之精神慰撫金約在十萬至五十萬元之間,若因此導致懷孕、墮胎等情事,金額可能更高,且相關醫療費用亦得請求賠償。
關於當事人是否需因侵害配偶權負責之問題,若當事人確實不知對方已婚,則其主觀上並無侵害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要件,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應蒐集證據證明對方確實隱瞞已婚身分,例如對方在交友軟體上自稱單身之截圖、交往期間之通訊紀錄等。至於刑事方面,對方隱瞞已婚身分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實務上見解分歧,多數認為須達「使被害人誤認行為人為其配偶」之程度方構成,單純隱瞞婚姻狀態通常不符合該罪之要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隱瞞已婚身分誘使當事人發生性行為,已侵害當事人之貞操權(性自主決定權),當事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若當事人確不知對方已婚,對於對方配偶之侵害配偶權主張應可免責。
- 蒐集對方隱瞞已婚身分之證據,包括交友軟體個人資料截圖、對方自稱未婚之通訊紀錄、表達結婚意願之訊息等。
- 委任律師向對方提起侵害貞操權之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
- 若因此有懷孕、墮胎等情事,保留相關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一併請求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 若遭對方配偶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應積極舉證自己確實不知對方已婚,以證明無故意或過失。
- 評估是否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詐欺罪或詐術性交罪),由檢察官偵辦。
- 注意請求權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 尋求心理諮商協助,處理因遭受欺騙所造成之精神創傷,相關諮商費用亦得作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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