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虛造徵信調查挑撥離間夫妻之法律責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配偶與第三者有曖昧關係,第三者明知配偶已婚仍每日送禮並以簡訊曖昧對話。配偶經當事人發現後承諾不再犯,但不久又故態復萌。當事人已蒐集簡訊、錄音及定位紀錄等證據。更嚴重的是,第三者虛構當事人委託徵信社調查配偶之謊言,騙取配偶提供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謊稱當事人已長期對配偶進行徵信調查,導致配偶對當事人態度冷漠,嚴重破壞家庭和諧。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第三者明知已婚仍與配偶交往,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
  • 第三者虛構徵信調查謊言挑撥夫妻關係,是否另構成其他侵權行為或犯罪?
  • 第三者騙取配偶提供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當事人已蒐集之簡訊、錄音、定位紀錄等,是否足以作為訴訟證據?
  • 可否同時對配偶及第三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第三者明知配偶已婚仍與其交往、每日送禮及曖昧簡訊往來,已逾越一般社交之範圍,構成對當事人配偶權之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當事人得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三者虛構當事人委託徵信社調查配偶之謊言,此行為具有額外之不法性。首先,虛構不實事實向配偶陳述,使配偶對當事人產生不信任,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蓋第三者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其次,第三者以虛假理由騙取配偶提供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若涉及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再者,第三者之行為整體係以不法手段蓄意破壞他人家庭和諧,除侵害配偶權外,亦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及家庭生活安寧之人格法益。

在證據方面,當事人已蒐集之簡訊、錄音及定位紀錄,原則上均可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實務上,配偶間因外遇所蒐集之證據,只要不涉及非法侵入住宅或竊錄等明顯違法手段,法院通常會予以採認。建議當事人將上述證據妥善保存及備份,並考慮同時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及刑事誹謗罪告訴,以全面主張權利。關於是否同時對配偶提告,當事人可自行衡量家庭關係之維護,法律上並不強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第三者之行為除構成侵害配偶權外,虛構徵信調查謊言挑撥夫妻關係另可能構成誹謗罪及違反個資法。當事人可同時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告訴,已蒐集之證據具有相當之證據力。

  1. 將已蒐集之簡訊截圖、錄音檔、定位紀錄等證據妥善備份保存,建議另存於雲端或交付律師保管。
  2. 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3. 就第三者虛構徵信調查謊言之行為,向檢察署提起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4. 評估第三者騙取個人資料之行為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必要時一併提告。
  5. 蒐集第三者虛構徵信調查謊言之具體證據,如配偶轉述之訊息紀錄、第三者之相關陳述等。
  6. 注意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時效為自知悉時起二年內,應儘速提起訴訟。
  7.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訴訟策略,統籌處理民刑事案件以提高效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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