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疑似有外遇行為,長期不返家居住,且三不五時吵著要離婚,甚至要求當事人攜同子女搬出住所。當事人並未抓姦在床,想了解在此情形下能否向配偶請求損害賠償,以及配偶若主動訴請離婚是否可能獲得法院判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抓姦在床之情形下,能否以其他證據證明配偶外遇並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 配偶長期不返家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之惡意遺棄或其他裁判離婚事由?
- 有責配偶(外遇方)主動訴請離婚,法院是否會准許?
- 配偶要求當事人攜子女搬出,當事人有無義務配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我國實務上並不以「抓姦在床」為唯一證據方法。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規定,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如有逾越一般社交禮儀之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圓滿,即構成侵害配偶權。常見之證據包括:通訊軟體之曖昧對話紀錄、共同出遊或投宿之照片、信用卡消費紀錄、證人證詞、社群媒體貼文等。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亦肯認,不以通姦之直接證據為必要,間接證據亦足以認定。
就配偶長期不返家之行為,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者,他方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訴請離婚。所謂惡意遺棄,係指配偶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或扶養義務,且有繼續性。配偶外遇後長期不歸家,並要求妻小搬離,此等行為已可能構成惡意遺棄。
至於有責配偶能否主動訴請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若離婚之原因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換言之,外遇方為有責配偶,原則上不得以自己之外遇行為所造成之婚姻破裂為由,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訴請離婚。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亦採此見解,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在實務上多遭法院駁回。此外,配偶無權單方面要求他方搬離共同住所,當事人並無配合之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未抓姦在床,當事人仍可透過蒐集間接證據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外遇方身為有責配偶,主動訴請離婚在實務上較難獲准。當事人無義務配合搬離住所。
- 積極蒐集配偶外遇之相關證據,包括通訊紀錄、照片、消費明細、行車紀錄等,但須注意蒐證方式之合法性。
- 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若欲主動離婚,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或第5款(惡意遺棄)訴請裁判離婚。
- 配偶要求搬離時,無須配合,繼續居住於共同住所係當事人之合法權利。
- 注意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二年內,應儘速採取行動。
- 離婚時可一併處理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宜。
-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評估案情並擬定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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