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配偶與第三者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親密交往行為,包括頻繁私下約會、互傳曖昧訊息及親密照片等。當事人於配偶手機中發現上述證據後,配偶雖坦承與第三者有密切往來,但否認有發生性關係。當事人精神上遭受重大打擊,欲了解是否得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以及應如何蒐集證據與提起訴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與第三者之交往行為未達性行為之程度,是否仍構成侵害配偶權?
- 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金額,法院通常如何酌定?
- 從配偶手機取得之通訊紀錄,是否得作為訴訟上之證據?有無違法取證之疑慮?
- 當事人得否同時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 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及第195條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雖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但配偶權之民事保護並未因此消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80號判決明確表示,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間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屬侵害配偶之身分法益,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
就本案而言,配偶與第三者頻繁私下約會、互傳曖昧訊息及親密照片,該等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婚姻之圓滿,縱未發生性行為,仍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依民法第185條規定,配偶與第三者之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當事人得向兩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法院會參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行為之態樣與期間、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酌定,實務上金額通常在十萬至六十萬元之間。
關於取證方式,從配偶手機取得之通訊紀錄,雖有可能涉及隱私權之爭議,但實務上多數法院認為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基於證據取得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此類證據通常仍具有證據能力。然而,若係以非法侵入對方電子設備之方式取得,仍有被法院排除之風險。請求權時效方面,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或自侵害行為時起十年內,應行使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與第三者之親密交往行為即使未發生性關係,若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婚姻圓滿,仍構成侵害配偶權。當事人得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
- 儘速將已取得之證據(通訊紀錄截圖、親密照片等)妥善保存,建議以公證方式固定電子證據之內容。
- 委任專業律師評估證據是否充足,並確認取證方式之合法性,降低法院排除證據之風險。
- 注意請求權之二年短期時效,自知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應儘速提起訴訟。
- 訴訟前可先透過律師發函警告第三者,部分情況下得促使對方和解。
- 考量是否同時提起離婚訴訟,配偶外遇得作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評估是否需要進行徵信調查以蒐集更多證據,但應確保調查方式合法,避免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
- 諮詢律師評估合理之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並準備自身精神痛苦之相關佐證(如就醫紀錄、心理諮商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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