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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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離婚後獨自撫養未成年子女,前配偶依離婚時之約定應按月支付子女撫養費,惟自離婚後即從未給付任何費用。當事人多次透過通訊軟體及電話催討,對方均以經濟困難為由推託,至今已累計積欠逾一年之撫養費。當事人因獨力負擔子女全部生活開支,經濟狀況日益困難,亟欲了解如何透過法律手段追討欠款並確保未來能按期收到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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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對方以經濟困難為由拒付撫養費,是否得以此作為免除扶養義務之抗辯?
  • 當事人代墊之過去撫養費用,應如何計算及舉證?
  • 取得給付扶養費之執行名義後,對方名下無財產時有何替代執行方式?
  • 當事人得否聲請法院命對方提供擔保以確保未來按期給付?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為法定義務,屬「生活保持義務」,與一般親屬間之「生活扶助義務」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判決指出,父母應將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維持在與自己相當之程度,即使父母本身經濟能力有限,亦不能完全免除此義務。因此,對方以經濟困難為由拒絕給付撫養費,僅可能影響法院酌定之金額高低,但不得作為完全免除義務之抗辯。

就追討程序而言,當事人應先嘗試聲請家事調解,調解成立之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作為執行名義。若調解不成,則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請求法院判命對方給付過去積欠之撫養費及未來按月應付之金額。舉證方面,當事人應提出子女之實際支出單據,包括學費、補習費、醫療費、保險費、生活用品費等,並參酌當地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計算基準。

取得執行名義後,若對方名下查無足夠財產,當事人除可聲請扣押對方薪資(扣押金額以薪資三分之一為上限)外,尚可聲請法院對義務人為管收處分。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規定,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者,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管收期限最長為三個月。此外,若對方有隱匿財產之嫌,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命其報告財產狀況,對方若拒絕報告或為虛偽報告,亦得予以處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以經濟困難為由不付撫養費,並不能免除其法定義務。當事人得透過家事調解或訴訟取得執行名義,並對其財產或薪資聲請強制執行。積欠之撫養費應盡速追討,以免逾五年時效。

  1. 儘速向家事法院聲請調解,請求對方給付過去積欠之撫養費及未來每月應付之金額。
  2. 整理子女過去各項開支之單據及明細,計算代墊之撫養費總額,作為訴訟之舉證資料。
  3. 保存所有催討之通訊紀錄,證明對方有能力給付而故意拒絕。
  4. 透過財產查詢系統調查對方之財產狀況,包括不動產、車輛、銀行帳戶及投資等。
  5. 取得執行名義後,立即聲請強制執行,優先扣押對方薪資或銀行帳戶。
  6. 若對方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考慮聲請法院管收以促使其履行義務。
  7. 諮詢律師評估是否可同時聲請法院命對方提供擔保,以確保未來撫養費之按期給付。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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