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妹妹目前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尚未與現任丈夫辦理離婚,但所懷之子女並非現任丈夫之骨肉,而是與外遇男子所生。雙方計畫等孩子出生後再辦理離婚。當事人欲了解離婚後報戶口時,子女之父親欄是否仍登記為現任丈夫,以及外遇男子能否認領或收養該子女。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婚姻存續中受胎之子女,離婚後出生時是否仍受婚生推定?
- 如何排除婚生推定,使子女之父親欄不再登記為前夫?
- 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應由何人提起?提起之期限為何?
- 婚生推定排除後,生父可否認領該子女?認領與收養之區別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若受胎期間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該子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本案中,當事人之妹妹在婚姻存續期間懷孕,即使離婚後才生產,由於受胎期間仍在婚姻存續中,該子女仍受婚生推定,戶政機關將依法將前夫登記為子女之父親。
欲排除此婚生推定,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提起否認之訴之期限,依同條第3項規定,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因此,前夫、妹妹或子女本人均有權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待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判決確定後,子女與前夫之法律上親子關係即被排除,此時生父(外遇男子)始得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認領該子女。認領係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子女,經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須注意的是,生父不能以「收養」方式取得親子關係,因收養係針對無血緣關係之人,而認領係確認血緣上之親子關係。認領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無須經法院裁定。建議在辦理離婚前即與前夫協調,取得其配合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以加速後續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因受胎期間在婚姻存續中,即使離婚後出生,子女仍受婚生推定,父親欄將登記為前夫。須先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排除推定後,生父始得認領子女,不可以收養方式處理。
- 儘速與前夫協商辦理離婚,並取得前夫配合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 子女出生後,由前夫或妹妹向家事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 於否認之訴中聲請法院進行DNA親子鑑定,以證明子女非前夫所生。
- 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攜判決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父親欄位之變更登記。
- 由生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使子女之父親欄登記為生父。
- 注意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之二年除斥期間,應及早提起避免逾期。
- 建議委任家事律師協助處理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及後續認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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