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宮要小三轉為證人協助爭取撫養權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已婚男子之配偶(正宮)向第三者提出三個選擇方案:一為提供外遇證據協助離婚,二為簽署切結書承諾不再與該已婚男子聯繫,三為同意在撫養權訴訟中作為證人證明外遇事實。第三者欲了解何種選擇對己最有利、如何避免遭到反告,以及若被起訴將面臨何種法律責任與賠償義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第三者配合正宮提供外遇證據或作證,是否能免除自身侵害配偶權之法律責任?
  • 簽署切結書是否等同承認外遇事實,日後可否作為對第三者不利之證據?
  • 第三者作為證人出庭時,其證述內容是否可能成為正宮日後對其提告之依據?
  • 第三者如被正宮起訴侵害配偶權,可能面臨之賠償金額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第三者明知對方為已婚身分仍與之交往,本身即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無論其是否配合正宮之要求,均不影響正宮對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之權利。正宮提出的三種選擇均帶有策略性目的,第三者在作出任何決定前,應審慎評估各方案之法律風險。

就第一選項「提供外遇證據」而言,第三者提供之證據將有助正宮在離婚訴訟中舉證,但同時也可能成為正宮日後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之有力證據。就第二選項「簽署切結書」而言,切結書之內容若涉及承認外遇事實,等同自認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日後在訴訟中對第三者極為不利。即便切結書僅約定不再聯繫,正宮仍可在時效內另行起訴。就第三選項「作為證人出庭」而言,證人依法有據實陳述之義務,虛偽陳述將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而據實陳述之內容同樣可能成為對自己不利之證據。

綜合評估三種方案,對第三者而言均存在法律風險。實務上,若正宮與第三者能達成和解,由正宮書面承諾放棄對第三者之求償權利,或簽訂附條件之和解協議,對第三者較為有利。第三者若被起訴侵害配偶權,依實務判決見解,賠償金額通常在新臺幣10萬至50萬元不等,具體金額視外遇情節、持續時間、對婚姻之影響程度等因素而定。建議第三者在回應正宮之前,務必先行諮詢律師,由律師協助與正宮進行協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正宮提出的三種方案對第三者均有法律風險,配合正宮並不能免除自身之侵害配偶權責任。第三者應在專業律師協助下,與正宮協商包含免責條款之和解方案,方為最佳因應策略。

  1. 在回應正宮任何要求之前,先行委任律師進行法律諮詢與風險評估。
  2. 切勿未經律師審閱即簽署任何切結書或書面文件,以免不利內容成為日後訴訟證據。
  3. 若決定配合正宮,應要求正宮以書面承諾放棄對第三者之侵害配偶權求償權利。
  4. 考慮與正宮簽訂正式和解協議,明確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與免責範圍。
  5. 立即停止與該已婚男子之一切聯繫,避免持續侵害行為加重日後之賠償金額。
  6. 保留與該已婚男子及正宮之所有通訊紀錄,作為日後可能訴訟之防禦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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