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律師寫信函防止前夫以贍養費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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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夫離婚時,於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前夫每月應給付一定金額之扶養費以養育兩名子女。然而,前夫經常以不給付扶養費作為要脅手段,要求當事人配合其不合理之要求,例如要求子女獨自搭機前往探視等。當事人欲了解委託律師寫一封信函或存證信函是否能有效遏止前夫之要脅行為,以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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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對於防止前夫以扶養費要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離婚協議書約定之扶養費,前夫拒付時可否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前夫以不給扶養費要脅之行為是否構成其他法律責任?
  • 如何取得執行名義以確保扶養費之按時給付?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律師函或存證信函本身並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其主要功能在於:一、正式催告對方履行義務,具有法律上催告之效果;二、留下書面紀錄,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三、透過律師之專業用語與法律警告,對對方產生心理威懾效果。委託律師撰寫信函之費用,依律師公會規範及各律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一般約在新臺幣3,000至8,000元之間,存證信函之郵資另計。

然而,若前夫收到律師函後仍拒絕給付扶養費,當事人須進一步透過法律程序取得執行名義。離婚協議書雖載明扶養費之給付義務,但私人間之書面協議並非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可採取以下途徑:一、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前夫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作為執行名義;二、向家事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三、將離婚協議書經法院公證後,即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

此外,前夫以不給付扶養費作為要脅手段,迫使當事人配合其不合理要求之行為,依個案情節可能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之嫌疑。扶養費之給付為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條件交換或要脅。當事人應保留前夫要脅之通訊紀錄,作為日後主張之證據。建議當事人除發送律師函外,應同時著手進行取得執行名義之法律程序,以根本性地解決扶養費給付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律師函可作為催告與威懾之用,但無強制執行力。當事人應同時透過法院程序取得執行名義,方能在前夫拒付時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前夫以扶養費要脅之行為可能另涉刑事責任。

  1. 委託律師發送正式催告函,要求前夫依離婚協議書履行扶養費給付義務。
  2. 保留前夫以扶養費要脅之所有通訊紀錄(LINE訊息、簡訊、錄音等)作為證據。
  3.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前夫未異議即取得執行名義。
  4. 若前夫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改以給付扶養費訴訟進行。
  5. 考慮將離婚協議書送法院公證,以取得可直接強制執行之效力。
  6. 評估前夫之要脅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必要時提出刑事告訴。
  7. 建議委任家事律師全程協助,從催告到取得執行名義一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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