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數月前透過網路認識一名女子,雙方進而相約出遊並進入旅館。約一星期後,配偶因覺得該女子行為異常而停止聯繫,該女子因不滿被忽視而對配偶提起訴訟。當事人得知此事後,欲了解是否可依據該女子對配偶提告之事實,反向對該女子及配偶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與第三者相約出遊並進入旅館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
- 當事人可否同時對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
- 第三者先對配偶提告,是否影響當事人反告侵害配偶權之權利?
-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金額如何酌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實務向來肯認「配偶權」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保護之人格法益,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發生超越一般社交範圍之親密行為,即可能構成對他方配偶權之侵害。本案中,當事人之配偶與該女子透過網路結識後相約出遊並進入旅館,此行為已明顯逾越一般社交界線,客觀上足以破壞婚姻之忠誠義務,構成對當事人配偶權之不法侵害。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發生親密關係,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應與配偶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法院酌定慰撫金金額時,通常會考量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情節之嚴重程度、婚姻存續期間、有無子女等因素,一般判決金額約在新臺幣10萬至50萬元之間。
至於第三者先行對配偶提告一事,此乃該女子與配偶間之法律糾紛,與當事人主張侵害配偶權係屬不同之訴訟標的,兩者互不影響。當事人行使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應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行使,當事人應注意時效問題。此外,當事人蒐集證據時應注意合法取證之界限,違法取得之證據在民事訴訟中雖非絕對不得使用,但仍可能衍生其他法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之配偶與第三者相約出遊並進入旅館之行為,已構成對配偶權之侵害,當事人可同時對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第三者先行對配偶提告不影響當事人之求償權利。
- 儘速蒐集配偶與第三者交往之相關證據,包括通訊紀錄、旅館消費紀錄、出遊照片等。
- 注意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二年,應儘早提起訴訟。
- 可同時對配偶及第三者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 蒐集證據時應注意合法性,避免以竊錄、侵入他人手機等違法方式取得。
- 評估是否一併提起離婚訴訟,並考量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等附帶事項。
-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評估案件勝訴機率與合理求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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