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經調解離婚後,前配偶未依約給付子女撫養費。當事人欲了解如何查詢對方之財產狀況,以便透過法律途徑追討應付之撫養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調解離婚筆錄是否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 當事人如何查詢對方之財產狀況?有哪些合法管道?
- 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為何?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 若強制執行無結果,後續有何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因此,調解離婚筆錄中關於撫養費給付之約定,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當事人無須另行起訴,可直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關於查詢對方財產之方式,當事人在聲請強制執行時,可一併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法院得向財政部國稅局查詢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金融機構帳戶資訊、向地政機關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向監理機關查詢車輛登記資料等。此外,當事人亦可透過律師向法院聲請調閱債務人之稅務資料。
強制執行之聲請程序,當事人應備妥調解筆錄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向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強制執行聲請。聲請狀應載明債權人、債務人之基本資料、執行名義、請求執行之金額及範圍。撫養費屬定期給付,已到期未付者及將來到期者均可聲請執行。
若經強制執行後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法院將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核發債權憑證。債權憑證之效力等同執行名義,當事人日後發現債務人有新財產時,可持債權憑證再次聲請強制執行,無須重新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調解離婚筆錄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若執行無結果,可取得債權憑證日後再行執行。
- 備妥調解筆錄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向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 在聲請狀中一併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國稅局所得資料、金融帳戶、不動產、車輛等)。
- 計算已到期未付之撫養費總額,連同將來到期之撫養費一併聲請執行。
- 若查得對方有薪資所得,可聲請扣薪(每月薪資之三分之一)。
- 若強制執行無結果,取得債權憑證後持續關注對方之財產狀況,發現新財產時立即再行聲請執行。
- 考慮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辦理強制執行程序,以提高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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