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未驗傷能否爭取監護權與贍養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懷孕九個月之孕婦,因配偶發現其與他人之對話紀錄(非通姦內容)而遭配偶掌摑。當事人事發後未立即前往驗傷,惟配偶已親口向雙方父母承認動手之事實。當事人有固定工作,配偶則為自由業者。當事人希望了解在未驗傷之情形下,能否取得子女監護權以及請求贍養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取得驗傷單之情況下,是否仍能以人證等方式證明家暴事實?
  • 配偶對懷孕中之當事人施暴,是否構成聲請保護令及裁判離婚之事由?
  • 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家暴事實對監護權歸屬有何影響?
  • 當事人有固定工作收入,是否仍得請求贍養費?
  • 當事人得否另行請求子女扶養費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舉證問題,雖然當事人未於事發當時驗傷取得驗傷單,但家暴事實之證明並不以驗傷單為唯一證據方法。配偶已親口向雙方父母承認動手,雙方父母之證詞即可作為人證。此外,當事人若有事發後之通訊紀錄(如簡訊、對話截圖)顯示配偶承認施暴或道歉,亦可作為書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即構成家庭暴力,當事人得據以聲請保護令。

在監護權方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對方行使或負擔為子女之最佳利益。亦即,有家暴行為之配偶將被推定為不適任之監護權人。當事人有固定工作且有照顧意願,在子女甫出生之情況下,爭取監護權之機會相當高。法院依民法第1055-1條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量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情形,以及父母之經濟能力、照顧意願等因素。

至於贍養費部分,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由於當事人有固定工作收入,法院可能認定其未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故贍養費之請求較為困難。惟當事人仍可依民法第1055條請求他方負擔子女扶養費至子女成年,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另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亦為當事人可主張之重要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未驗傷,當事人仍可透過人證及其他證據證明家暴事實,並據以聲請保護令、提起離婚訴訟及爭取監護權。贍養費部分因當事人有固定收入較難獲得,但子女扶養費及侵權損害賠償仍可請求。

  1. 儘速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保障自身及胎兒安全。
  2. 蒐集配偶承認施暴之證據,包括請雙方父母提供書面證詞或錄音。
  3. 雖未立即驗傷,若身體仍有不適,應儘速就醫並說明遭受暴力之情形,取得醫療紀錄。
  4. 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為離婚事由。
  5. 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子女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6. 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7.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擬定完整之訴訟策略與證據蒐集計畫。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