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已婚男性交往,雙方於男方婚前即開始交往關係,男方結婚後仍持續與當事人來往。男方結婚約一年後,多次主動前往當事人住處發生性關係。嗣後當事人遭男方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一審被判賠償新臺幣七十萬元。當事人質疑男方均為主動,為何僅有自己須負賠償責任,希望了解救濟途徑及是否可向男方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侵害配偶權案件中,原告是否得僅對第三者提告而不追究其配偶之責任?
- 一審判賠七十萬元是否過高?上訴二審有無爭取減額之空間?
- 侵害配偶權之時間起算點為何?婚前交往部分是否計入?
- 第三者賠償後,是否得向共同侵權之男方行使內部求償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侵害配偶權案件中,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規定,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與之發生性關係,構成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配偶權,應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即男方配偶)依法得自由選擇僅對第三者提告,無須同時追究其配偶之責任,此為原告之訴訟權利。然而,男方與第三者之行為構成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雙方應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判賠金額,一審判賠七十萬元在實務上屬偏高。法院酌定侵害配偶權之慰撫金金額時,會考量侵害情節之嚴重程度(如交往時間、發生性關係之次數)、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經濟能力、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一般實務判賠金額約在二十萬至五十萬元之間,本案判賠七十萬元確有爭取減額之空間。當事人應於收到判決書後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侵害配偶權之責任僅及於知悉對方已婚後之期間。當事人與男方婚前即開始交往,婚前交往部分不構成侵害配偶權。若當事人能舉證證明係在男方結婚後一段時間始知悉其已婚,則侵害配偶權之期間應自知悉時起算,可據此爭取減輕賠償金額。此外,當事人賠償完畢後,得依民法第281條規定向男方行使內部求償權,請求男方分擔應負擔之賠償比例,通常以各半分擔為原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原告僅對第三者提告係其訴訟權利,但第三者賠償後得向男方內部求償。判賠七十萬元在實務上偏高,建議儘速上訴爭取減額,並釐清侵害配偶權之起算時間點。
- 確認一審判決送達日期,務必於二十日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 委任專業律師撰寫上訴理由狀,主張判賠金額過高並提出減額之依據。
- 蒐集證據證明婚前交往之事實,釐清知悉男方已婚之時間點。
- 整理男方主動聯繫及前往之相關證據(通訊紀錄、交通紀錄等),以減輕自身過失比例。
- 賠償完畢後,向男方提起求償訴訟,請求分擔賠償金額。
- 評估自身經濟能力,必要時向法院聲請分期給付賠償金。
- 日後應注意避免與已婚人士發展超越一般友誼之關係,以免再次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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