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扶養費用分擔與減輕扶養義務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夫妻每月基本開銷已達八萬元,平時需借貸度日,經濟入不敷出。公公因揮霍無度致身體狀況不佳,已無工作能力且無積蓄,需聘請外籍看護照料,費用由子女負擔。然而公公近期將僅有的數十萬元財產交予其大女兒,至今未歸還。當事人育有兩名子女,扶養負擔沉重,希望了解是否能免除或減輕對公公之扶養費用分擔。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身生活時,是否得依法免除扶養義務?
  • 公公將財產贈與特定子女後要求其他子女扶養,其他子女可否主張減輕扶養義務?
  • 多名扶養義務人間,扶養費之分擔比例應如何計算?是否因各自家庭負擔不同而有差異?
  • 已代墊之扶養費用,可否向其他扶養義務人請求返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確有法定扶養義務。惟民法第1118條明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其扶養義務僅得減輕,不得免除。因此,當事人雖無法完全免除對公公之扶養義務,但若確實因經濟困難而無法維持自身生活,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本案中公公將僅有的數十萬元財產交予大女兒一事,涉及民法第1118-1條之適用。該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法院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公公若係故意將財產贈與特定子女以規避自身生活費用之負擔,使其他子女承受不公平之扶養壓力,法院得審酌此情事減輕當事人之扶養義務。實務上,法院會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結合受扶養權利者之實際需求與各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綜合酌定合理之扶養費用。

關於扶養費之分擔比例,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同一順序之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實務上通常按人數平均分擔,但法院得依各人之收入、資產及家庭負擔等情形酌定不同比例。當事人已代墊之扶養費用,得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向其他未盡扶養義務之手足請求返還代墊款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對公公之扶養義務為法定義務,不得完全免除,但得依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8-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扶養費應由全體子女依各自經濟能力共同分擔,已代墊之費用得向其他義務人請求返還。

  1. 蒐集自身經濟困難之證明,包括收入證明、每月固定支出明細、負債資料等。
  2. 調查公公將財產贈與大女兒之具體金額及證據,作為聲請減輕扶養義務之依據。
  3. 先嘗試與其他手足協商扶養費分擔比例,以書面方式達成協議。
  4. 若協商不成,向管轄之家事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分擔比例。
  5. 就已代墊之扶養費用,向未盡扶養義務之手足提起返還代墊費用之訴訟。
  6. 評估是否對公公贈與財產之行為主張撤銷,以回復公公之自有財產。
  7.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整體評估減輕扶養義務之可行性及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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