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扶養費用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育有一名大女兒(民國103年出生),與對方分離後曾於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方承諾每月給付扶養費新台幣15,000元。然而,對方僅支付第一個月後即未再給付任何扶養費用。期間對方曾要求探視子女,但當事人拒絕讓對方探視。當事人現欲了解是否仍可向對方索取積欠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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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調解委員會成立之調解,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執行力?可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 對方積欠多年扶養費,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各期扶養費之時效如何計算?
  • 當事人拒絕對方探視子女,是否影響其請求扶養費之權利?
  • 當事人應透過何種法律途徑追討積欠之扶養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調解之效力,須區分調解之種類。若係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所成立之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權人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惟若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則僅具私法上契約之效力,當事人須另行起訴請求給付後,始得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應先確認調解書是否業經法院核定,以判斷可採取之法律途徑。

其次,關於扶養費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扶養費屬定期給付債權,適用五年之短期消滅時效。以本案而言,自民國103年起算,超過五年未請求之各期扶養費,對方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但五年時效內之各期扶養費,當事人仍得請求。

第三,關於探視權與扶養費之關係,依我國實務見解,扶養費之給付義務與探視權(會面交往權)係各自獨立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具有對價關係。縱使監護方拒絕非監護方探視子女,非監護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給付扶養費。反之,當事人拒絕對方探視,亦不影響其請求扶養費之權利。惟當事人拒絕對方探視子女,對方得另依法聲請法院酌定或變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面臨罰鍰之處分。

第四,關於追討扶養費之途徑,若調解書已經法院核定,當事人可直接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對方財產或扣押薪資以清償積欠之扶養費。若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當事人須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聲請強制執行。此外,當事人亦得向法院聲請調解或向家事法庭提起請求,法院得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審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仍可向對方索取積欠之扶養費,惟超過五年消滅時效之各期扶養費,對方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探視並不影響扶養費請求權,但探視權與扶養義務各自獨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對方探視子女。

  1. 先確認當初調解委員會成立之調解書是否已經法院核定,若已核定即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2. 若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應儘速向家事法庭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請求對方給付積欠之扶養費及未來按月給付之扶養費。
  3. 注意各期扶養費五年消滅時效之問題,儘早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以免更多期數之扶養費罹於時效。
  4. 蒐集調解書、對方僅支付一個月之證據(如匯款紀錄)、子女實際扶養支出之相關單據,作為訴訟證據。
  5. 關於探視問題,建議與對方協商合理之會面交往方案,或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避免因拒絕探視遭法院裁罰。
  6. 考量子女已成長,可依實際需求向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金額,使其符合子女目前之生活與教育所需。
  7.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整體法律策略,包括扶養費追討、探視權安排及親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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