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時,預售屋未交屋(婚後購買)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一戶預售屋,以一方名義簽訂買賣契約並已繳付部分價金及貸款。目前雙方正在協議離婚,但該預售屋尚未完工交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欲了解此預售屋之權利在離婚時應如何處理,是否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以及其價值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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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婚後購買但尚未交屋之預售屋,其買受人對建商之債權是否屬於婚後財產而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 預售屋尚未交屋時,其價值應如何評估?以已繳價金、契約總價或市場轉讓價值計算?
  • 若預售屋係以一方名義購買但以雙方收入繳付價金,他方之出資應如何主張?
  • 離婚後該預售屋之後續貸款及交屋事宜應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預售屋之買受人雖尚未取得房屋之所有權,但其基於買賣契約對建商享有之「請求交付房屋並移轉所有權之債權」,以及已繳付之價金所形成之「權利」,均屬於財產權之一種。依民法第1017條及第1030-1條規定,婚後取得之財產為婚後財產,應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計算。因此,婚後購買之預售屋,即使尚未交屋,其對建商之債權仍應列入婚後財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判決亦指出,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不以已取得所有權之財產為限,債權亦屬之。

關於價值之計算,依民法第1030-4條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離婚時)為準。預售屋因尚未交屋,尚無市價可供參考,實務上通常有以下幾種計算方式:一、以已繳付之總價金(含自備款及已繳貸款)計算,此為最保守之估算方式;二、以預售屋之契約總價扣除未償貸款後之淨值計算;三、以離婚時該預售屋之市場轉讓價值(即預售屋換約之市場行情)計算。法院多採第三種方式,以反映該權利之真實經濟價值。

就實務操作而言,若預售屋以一方名義購買,但雙方均有出資繳付價金,則名義上之買受方之婚後財產將包含該預售屋之價值,而他方之出資若係以婚後財產支付,則已反映在他方婚後財產之減少中,最終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即可調整。若雙方擬在離婚時直接處分該預售屋(如轉讓換約),則可就轉讓所得直接分配,避免日後之複雜計算。建議雙方先就預售屋之處理方式進行協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由法院依法裁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婚後購買之預售屋雖尚未交屋,其買受人對建商之債權仍屬婚後財產,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價值以離婚時之市場轉讓價值為準,雙方亦得協議直接處分該預售屋以簡化分配程序。

  1. 整理預售屋之相關文件,包括買賣契約書、付款明細、貸款合約、已繳價金之收據等,作為財產計算之依據。
  2. 評估預售屋目前之市場轉讓價值,可參考同社區或鄰近預售屋之換約行情,必要時委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價。
  3. 與配偶協商預售屋之處理方式:(一)由一方承受並補償他方差額;(二)轉讓換約後分配所得;(三)繼續持有至交屋後再行處分。
  4. 若決定由一方承受,應同時處理後續貸款之承擔問題,並取得銀行之同意變更貸款人。
  5. 注意預售屋買賣契約中關於換約轉讓之限制條款,部分建商禁止或限制預售屋之換約,須先確認契約條件。
  6. 諮詢專業律師及稅務顧問,了解預售屋轉讓或財產分配可能涉及之稅務問題(如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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