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法院已裁定會面交往方案,惟5歲子女因對方曾有施暴行為,且暫時保護令已經核發,子女極力抗拒與對方會面。同住方擔心子女安全,且對方持續在門口緊迫逼人要求會面。當事人想了解是否可以不讓子女參加會面交往,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保護子女。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法院裁定之會面交往方案與暫時保護令內容衝突時,應如何處理?
- 5歲子女極力抗拒會面,同住方可否據此拒絕配合會面交往?
- 同住方應循何種法律程序聲請變更或暫停會面交往方案?
- 對方在門口緊迫逼人之行為是否違反保護令?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5條 — 子女親權之酌定與變更
- 民法第1055-1條 — 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事項
- 家事事件法第85條 — 暫時處分
-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 會面交往之酌定與變更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保護令之核發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違反保護令罪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法院裁定之會面交往方案與暫時保護令之衝突問題。首先,法院裁定之會面交往方案具有法律拘束力,同住方不得片面拒絕配合,否則可能遭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或主張違反法院裁定。然而,若會面交往確實危及子女之身心安全,同住方應循法律程序尋求救濟,而非自行拒絕。
具體而言,同住方應向原審法院提出陳報狀,詳細說明子女抗拒會面之原因、對方之施暴紀錄、暫時保護令之內容,以及對方在門口緊迫逼人之行為,請求法院重新審酌會面交往方案。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變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同住方亦可依同法第85條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在審理期間暫停或附條件執行會面交往(如改為由社工陪同之監督式會面)。
關於5歲子女之意願,雖然子女年紀尚幼,其意願未必能作為法院裁定之唯一依據,但子女之身心狀況仍為法院審酌之重要因素。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以及子女之意願。建議同住方請求法院安排家事調查官訪視或心理諮商評估,以客觀呈現子女之真實狀態。此外,若對方違反保護令之內容(如在門口騷擾),同住方應報警處理,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追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法院裁定之會面交往方案具拘束力,同住方不宜片面拒絕配合,但可透過法律程序聲請變更或暫停會面交往。若對方有施暴行為且保護令已核發,應向法院陳報並聲請調整會面方式以保護子女安全。
- 立即向法院提出書面陳報狀,說明子女抗拒會面之具體情形及安全疑慮。
- 聲請法院變更會面交往方式,如改為在社福機構由社工陪同之監督式會面。
-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暫時處分,請求在審理期間暫緩或調整會面交往執行。
- 若對方在門口緊迫逼人違反保護令,立即報警並保留證據,可據此追訴違反保護令罪。
- 請求法院安排家事調查官訪視或心理諮商師評估子女之身心狀況。
- 蒐集對方施暴及騷擾之相關證據,包括錄音、錄影、報警紀錄等。
-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撰寫陳報狀及暫時處分聲請狀,確保程序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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