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夫妻爭吵後,配偶帶子女回娘家居住,並阻擋當事人接近探視子女。近日當事人收到配偶提起之離婚訴訟,但起訴狀中之內容陳述誇張且不實。當事人不確定是否應先準備資料,還是等到開庭時再行反駁。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被告收到離婚訴訟後,應於何時提出答辯?是否應等開庭再反駁?
- 原告起訴狀內容不實,被告應如何蒐集反對證據?
- 配偶阻擋探視子女,被告可採取何種法律措施保障探視權?
- 若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離婚之要件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2條 — 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親權之酌定
- 民法第1055-1條 — 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事項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 離婚事件調解前置
- 家事事件法第85條 — 暫時處分之聲請
-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 會面交往之酌定
四、法律分析
收到離婚訴訟後,被告不應消極等待開庭再行反駁。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離婚事件應先經法院調解,調解不成立始進入訴訟程序。無論在調解或訴訟階段,被告均應盡早以書面方式提出答辯。實務上,法官通常會在開庭前閱讀雙方書狀,若被告遲至開庭才口頭反駁,不僅準備不足,且口頭陳述容易流於情緒化而失去重點,甚至可能說錯話而不利於自身立場。
就答辯策略而言,被告應仔細閱讀原告之起訴狀,針對每一項不實陳述逐一標明並提出反對證據。例如,若原告主張被告有家暴行為但事實上並無其事,被告應提出相關反證(如未曾有驗傷紀錄、未曾遭通報家暴等)。常見之證據類型包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錄影、證人證詞、銀行帳戶紀錄、就醫紀錄等。被告亦可主張原告提起離婚訴訟之動機不正當(如為爭奪子女監護權而先下手為強),以動搖原告之可信度。
關於子女探視權之保障,配偶在訴訟期間阻擋當事人探視子女,當事人得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暫時處分,或依同法第107條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案,使當事人得以在訴訟期間合法探視子女。此一聲請可與離婚訴訟之答辯同時進行,以爭取時效。若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須審查原告是否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定之法定離婚事由,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若原告之陳述確屬不實且無法舉證,法院即無從判決離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收到離婚訴訟後應盡早提出書面答辯,不宜等到開庭再反駁。對方起訴內容不實,被告應蒐集反對證據逐一反駁,並同時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以保障探視權。原告負有舉證離婚事由之責任。
- 盡速委任專業家事律師,仔細閱讀起訴狀並擬定答辯策略。
- 針對起訴狀中每一項不實陳述,蒐集反對證據並以書面答辯狀提出。
- 蒐集配偶阻擋探視子女之證據,如通訊紀錄中拒絕讓看小孩之對話等。
- 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或酌定會面交往方案,爭取訴訟期間之子女探視權。
- 若第一次庭期為調解庭,應先了解對方之條件與底線,再擬定調解策略。
- 注意答辯期間,依法院通知之期限提出書狀,避免逾期而喪失程序利益。
- 保持冷靜理性,避免在開庭時與對方發生口角衝突,以免影響法官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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