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告而別如何離婚及處理扶養費與協議書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約一年前以公司轉調為由不告而別,獨自返回某地居住,留下當事人與兩名子女在某地生活。配偶起初有給付生活費,半年後因子女不願隨其遷居而停止給付。配偶已離職並在某地另覓新工作,當事人與子女則在原居住地租屋生活。當事人欲離婚但配偶因扶養費金額問題拒絕簽署協議書,當事人並詢問協議書中扶養費可否填零元、可否約定子女日後不扶養父親等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不告而別且停止給付生活費,是否構成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
  • 對方不同意簽署離婚協議書,當事人應循何種程序離婚?
  • 離婚協議書中子女扶養費可否約定為零元?
  • 可否於協議書中約定子女日後不扶養父親?
  • 離婚時夫妻債務應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一、關於離婚方式:配偶不同意簽署離婚協議書,當事人無法以民法第1049條之協議離婚方式辦理。此時應循裁判離婚途徑,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本案中,配偶不告而別後停止給付生活費,使當事人與子女陷入經濟困境,可能構成惡意遺棄。此外,依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配偶長期分居且拒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亦可作為裁判離婚之事由。

二、關於扶養費之約定:離婚協議書中子女扶養費不宜約定為零元。子女扶養費係子女之權利,父母不得代子女拋棄此權利。即便協議書約定扶養費為零元,子女成年前仍得隨時向未同住之父或母請求給付扶養費。實務上法院亦不會認可此種約定之效力。至於約定子女日後不扶養父親一事,因扶養義務為民法所定之法定義務(民法第1114條),不得以私人契約排除,此約定於法律上應屬無效。

三、關於債務處理:離婚時,夫妻各自之債務由各自負擔,他方原則上不負連帶責任。若當事人不願在離婚協議書中處理債務問題,可於協議書中不列入相關條款,日後依一般債務法律關係處理即可。建議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併聲請酌定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及雙方經濟能力綜合裁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不告而別並停止給付生活費,構成惡意遺棄之裁判離婚事由。離婚協議書不宜約定扶養費為零元,亦不能約定子女日後不扶養父親。建議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一併處理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

  1. 蒐集配偶不告而別及停止給付生活費之相關證據,包括通訊紀錄、銀行轉帳紀錄等。
  2. 向管轄之家事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或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3. 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聲請酌定子女監護權歸屬及扶養費金額,由法院依法裁定。
  4. 準備當事人之收入證明、子女生活費用支出明細等資料,供法院酌定扶養費參考。
  5. 不宜自行擬定扶養費為零元之協議書,以免損害子女權益。
  6. 關於夫妻債務問題,可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或另行主張,各自債務原則上各自負擔。
  7.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及相關附帶請求。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