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家事事件之被上訴人,二審判決後原告(上訴人)提起三審上訴(抗告)。當事人收到對方之上訴狀後,不確定是否需要立即提出答辯狀,亦不清楚答辯狀應提交給哪個法院,以及提出之期限為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被上訴人收到三審上訴狀後,是否有義務提出答辯狀?
- 答辯狀應於何時提出?法定期限為何?
- 答辯狀應提交至原二審法院或直接向三審法院提出?
- 三審為法律審,答辯之重點與策略應如何擬定?
三、相關法條
- 民事訴訟法第473條 — 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之期限
- 民事訴訟法第467條 — 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68條 — 判決違背法令之定義
-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 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四、法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此一期限雖為法定期限,但性質上屬於訓示期間而非不變期間,逾期提出並不會導致答辯權之喪失。換言之,被上訴人若未能在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仍得在第三審判決前,隨時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答辯狀。然而,為維護自身權益並使法院及早了解被上訴人之主張,建議儘可能在期限內提出。
三審為法律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因此,三審之上訴理由及答辯重點均應聚焦於法律適用問題,而非事實認定。被上訴人之答辯策略應針對上訴人所主張之「違背法令」事由逐一反駁,論證二審判決之法律適用正確無誤。
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需注意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利益未逾一定金額者不得上訴第三審,但離婚等身分關係訴訟不受此限制。由於三審程序涉及較高之法律專業性,強烈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答辯狀。三審律師須具備第三審律師資格,當事人應注意確認所委任之律師具有此項資格。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送達後十五日內向原二審法院提出答辯狀,逾期亦可向三審法院提出。三審為法律審,答辯應聚焦於法律適用問題。建議委任具三審資格之律師協助。
- 收到上訴狀後,仔細閱讀對方之上訴理由,了解其主張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由。
- 儘速委任具有第三審律師資格之律師,協助分析上訴理由並撰寫答辯狀。
- 於上訴狀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二審法院,若來不及亦可後續向三審法院提出。
- 答辯重點應針對法律適用問題,論證二審判決之法律見解正確。
- 檢視上訴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若上訴不合法(如未具體指摘違背法令),可請求法院駁回上訴。
- 準備相關法律文獻及判例作為答辯之依據,強化法律論述之說服力。
- 留意三審程序之進行時程,配合法院通知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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