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配偶未付扶養費如何提起訴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已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前配偶每月給付子女扶養費。起初前配偶均按時給付,惟近期已連續四個月未支付扶養費。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向前配偶追討積欠之扶養費,以及應循何種訴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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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之扶養費給付義務,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
  • 前配偶未依約給付扶養費時,當事人應循何種訴訟程序主張權利?
  • 離婚協議書是否已經公證?若已公證,可否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取得勝訴判決後,如何對前配偶之財產及所得進行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子女扶養費之約定,性質上屬於雙方間之契約,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前配偶未依約定按時給付扶養費,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得依該協議書作為請求權基礎,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扶養費請求屬家事非訟事件,應向管轄之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程序上,當事人首先應區分離婚協議書是否經公證。若離婚協議書已經公證人公證,且其中載有債務人願逕受強制執行之條款,則當事人無須另行起訴,可直接持該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對前配偶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此為最迅速之途徑。若離婚協議書未經公證,則當事人須先向家事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聲請或訴訟,待取得確定裁判(執行名義)後,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實務上,家事法院受理扶養費案件後,通常會先進行調解程序(家事事件法第23條)。若調解成立,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若調解不成,法院將進行審理並為裁判。取得執行名義後,當事人可聲請強制執行前配偶之薪資所得(向其雇主發扣薪命令)、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可同時請求前配偶給付已積欠之四個月扶養費,以及未來每月應按時給付之扶養費,法院得命前配偶按期給付,若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書約定之扶養費具有法律拘束力,前配偶未依約給付時,當事人得向家事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可聲請強制執行前配偶之財產及所得。若協議書已經公證,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1. 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前配偶限期給付積欠之四個月扶養費,保留催告紀錄作為訴訟證據。
  2. 確認離婚協議書是否已經公證,若已公證且載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3. 若未經公證,備妥離婚協議書正本、戶籍謄本等文件,向管轄家事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聲請。
  4. 於訴訟中同時請求前配偶給付已積欠之扶養費及未來每月應付之扶養費,並聲請命按期給付。
  5. 取得確定裁判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前配偶之薪資、存款等財產進行扣押。
  6. 評估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前配偶如有一期未履行,其後應到期之扶養費視為全部到期。
  7.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撰寫書狀及進行訴訟程序,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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