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原生父母仍然在世,但當事人希望變更親子關係,改由他人收養成為養父母子女關係。當事人想了解在原生父母尚存之情況下,此種收養是否可行,以及需要經過何種法律程序才能完成。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原生父母仍在世之情況下,是否得辦理收養?
- 收養是否須取得原生父母之同意?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規定有無不同?
- 收養經法院認可後,與原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變動?
- 辦理收養需向法院提出何種聲請?應備妥哪些文件?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72條 — 收養之定義
- 民法第1073條 — 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年齡差距
- 民法第1076-1條 — 被收養者為未成年人時應得父母之同意
- 民法第1077條 — 收養之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
- 民法第1079條 —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 家事事件法第115條 — 收養認可事件之管轄
四、法律分析
依我國民法規定,收養並不以原生父母死亡為前提,原生父母在世時亦得辦理收養。惟收養須符合法定要件並經法院裁定認可,始生效力。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審酌收養是否合於被收養者之最佳利益後,始為認可之裁定。
關於原生父母之同意權,須區分被收養者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而有不同規定。依民法第1076-1條規定,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對於未成年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不利子女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聲請不經其同意而為收養之認可。若被收養者已成年,則依現行法律規定,收養成年人時無須得原生父母之同意,但仍須經法院認可。此外,依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發生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權利義務關係(民法第1077條)。同時,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此意味著原生父母與當事人間之扶養義務、繼承權等均暫時停止,待收養關係終止後始恢復。程序上,當事人應向管轄法院提出收養認可之聲請,並備妥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原生父母同意書(如適用)、收養者之財力證明等文件。若收養未成年人,通常須經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媒合及評估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原生父母在世時仍可辦理收養,但須經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原則上須得原生父母同意;成年人被收養則無須父母同意。收養生效後,與原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暫時停止。
- 確認當事人之年齡(是否已成年),以釐清是否需要原生父母之同意。
- 確認預定收養者(養父母)之年齡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須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 若為未成年人,取得原生父母之書面同意,或於原生父母不適任時向法院聲請免除同意。
- 與預定收養者簽訂書面收養契約,載明雙方之意願及權利義務。
- 備妥相關文件後向管轄家事法院提出收養認可之聲請。
- 充分了解收養後與原生父母間權利義務停止之法律效果,包括繼承權之變動。
- 委任律師協助準備聲請書狀及相關文件,確保程序合法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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