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未給付離婚協議約定之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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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夫離婚時,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前夫每月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一萬元,直至子女年滿18歲為止。然前夫已三個月未給付扶養費,態度惡劣且以惡言相向,甚至表示要當事人去告他。當事人欲了解如何撰寫訴狀、提告流程及需繳交之法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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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約定之子女扶養費未給付,當事人應循何種訴訟程序請求?
  • 提起訴訟所需繳納之裁判費用如何計算?
  • 家事訴訟之流程為何?是否須先經調解程序?
  • 取得勝訴判決後,若前夫仍不給付,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書屬私人間之契約,前夫依約定有給付子女扶養費之義務。前夫連續三個月未給付,已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可依離婚協議書之約定,以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身分,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民事訴訟。起訴狀應載明原告(未成年子女,由當事人為法定代理人)、被告(前夫)、訴之聲明(請求給付已到期未付之扶養費及將來到期之扶養費)、事實及理由、證據(離婚協議書)等。

關於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1條規定,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扶養費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以已到期未付之金額加計將來給付之總額計算(但將來給付部分得扣除中間利息)。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比例計算,通常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若勝訴,裁判費由敗訴方負擔。此外,符合一定資力條件者得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

程序上,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家事事件原則上須先經調解程序。案件提出後,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若調解成立,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若調解不成立,則進入訴訟程序由法官審理。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或調解筆錄後,若前夫仍不履行,當事人得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前夫之薪資、銀行存款或其他財產以受償。建議當事人在提告前先蒐集平時為子女支出之相關收據,以強化請求之正當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前夫未依離婚協議給付子女扶養費,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家事事件會先經調解,調解不成始進入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可聲請強制執行前夫之財產。

  1. 備妥離婚協議書正本或影本,確認扶養費約定之具體內容。
  2. 整理前夫未給付之月份及金額明細,計算已積欠之扶養費總額。
  3. 蒐集平日為子女支出之收據、發票等,作為子女實際需求之證據。
  4. 向子女住所地之家事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或先聲請調解)。
  5.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以暫免繳納裁判費。
  6. 取得勝訴判決或調解筆錄後,如前夫仍不給付,立即聲請強制執行。
  7. 建議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家事律師,協助撰寫訴狀及評估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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