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前配偶患有精神疾病並遭受家暴,獨自帶兩名未成年幼子離開,過程中娘家不聞不問且母親曾出言詛咒,致當事人與娘家斷絕往來逾十三年。近日接獲函文通知母親已被社會局安置,每月安置費用約三萬二千元,另有醫療費、體檢費等。當事人有兩名兄長但經濟狀況不佳,當事人自身曾為低收入戶且近期罹患疾病,已再婚擔心拖累現任配偶,欲了解後續將面臨之法律問題及費用負擔。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與母親長期斷絕往來,子女是否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 母親過去對當事人之不當對待,是否構成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
- 社會局代墊之安置費用,是否得向當事人求償?
- 若當事人接回母親自行照顧,是否仍需清償社會局先前代墊之全部費用?
- 扶養義務應如何在當事人與兩名兄長之間分擔?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14條 — 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5條 —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 民法第1118條 — 因負擔過重得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8-1條 — 遭虐待或重大侮辱得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老人福利法第41條 — 安置費用之求償
-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 — 扶養事件之管轄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故當事人對母親在法律上確有扶養義務,不因長期未聯繫而自動消滅。惟民法第1118-1條(2010年增訂)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案中,母親在當事人最困難之際不聞不問、出言詛咒,可能構成「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事由,當事人得據此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關於社會局代墊之安置費用,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善盡扶養義務而由主管機關安置者,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扶養義務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行政執行。因此,社會局確得向當事人及其兄長求償代墊之安置費用。然而,若當事人已取得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則可據此對抗社會局之求償。
扶養義務之分擔方面,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同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當事人與兩名兄長均為同順位之扶養義務人,費用應依各人之經濟能力比例分擔,而非均分。若當事人接回母親自行照顧,社會局先前代墊之費用仍需清償,但可與社會局協商分期付款或依各扶養義務人之比例分擔。建議當事人出席親屬協調會議,並積極主張自身之經濟困境及母親過去之不當對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對母親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但因母親過去之不當對待,得依民法第1118-1條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安置費用須由全體扶養義務人依經濟能力分擔,取得法院減免裁定後可據以對抗求償。
- 盡速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母親之扶養義務,提出母親過去不當對待之相關證據。
- 出席社會局召開之親屬協調會議,主張自身經濟困境及兄長應共同分擔之立場。
- 蒐集母親出言詛咒、不聞不問之相關證據,如訊息紀錄、證人證詞等。
- 備妥自身之經濟困難證明,包括低收入戶證明、醫療紀錄、收入證明等。
- 若決定接回母親照顧,先與社會局協商代墊費用之清償方式及分期安排。
- 了解兩名兄長之扶養義務及經濟狀況,必要時由法院裁定各人分擔比例。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聲請減免扶養義務之勝訴可能性及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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