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責任與應對方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一名已婚人士之間有親密往來,此事已被該已婚人士之配偶知悉。當事人擔憂後續可能面臨之法律問題,並希望了解是否可透過調解方式處理,或是否只能循法律途徑解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配偶是否得對當事人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時效為何?
  • 當事人是否可透過調解程序處理本案?
  • 侵害配偶權之賠償金額通常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侵害配偶權係指第三人與有配偶者發生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親密行為,致侵害他方配偶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之身分法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方配偶得依此規定及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對當事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此外,依民法第185條規定,當事人與該已婚人士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方配偶得請求連帶賠償。

關於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中,對方配偶已知悉親密往來之事實,故時效自其知悉時起算二年。實務上,法院判決之精神慰撫金金額通常在新臺幣10萬元至50萬元之間,具體金額視侵害情節之嚴重程度、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經濟狀況、婚姻存續期間等因素而定。

關於調解之可能性,侵害配偶權案件進入法院後,依法會先進行調解程序。當事人亦可在訴訟前主動與對方配偶協商和解,以期降低賠償金額或避免訴訟之勞費。建議當事人在收到起訴狀或調解通知後,儘速委任律師評估案情,研擬適當之答辯策略或和解方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法院缺席判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配偶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對當事人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案件可透過調解或和解處理,不以訴訟為唯一途徑。

  1. 盡速停止與該已婚人士之親密往來,避免侵害情節擴大。
  2. 儘早委任專業律師評估案情及可能之賠償金額範圍。
  3. 若對方尚未提告,可主動聯繫對方配偶表達歉意並協商和解。
  4. 若已收到法院通知,務必按時出庭或委任律師代理應訴。
  5. 整理與該已婚人士往來之相關事證,以利律師研擬答辯策略。
  6. 在調解程序中展現誠意,爭取以合理金額達成和解。
  7. 注意請求權時效為二年,了解對方是否可能在時效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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