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面臨離婚,關心剩餘財產分配之相關問題。當事人提出三個疑問:第一,如何了解配偶之資產狀況;第二,若配偶預謀事前將財產轉移給他人,應如何防範;第三,若婚姻期間配偶已將財產轉移,是否能追回。當事人對「離婚財產一人一半」之說法亦有疑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方式為何?是否為「一人一半」?
- 當事人如何於訴訟中調查配偶之資產狀況?
- 配偶於離婚前將財產轉移,法律上有何救濟途徑?
- 當事人得否聲請假扣押以防止配偶脫產?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30-1條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民法第1030-3條 — 為減少分配而處分財產之追加計算
- 民法第1030-4條 — 剩餘財產分配之除外規定
- 民法第1020-1條 — 夫妻財產變更之撤銷權
- 強制執行法第522條 — 假扣押之聲請
- 家事事件法第48條 — 家事事件之保全程序
四、法律分析
首先釐清常見誤解: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並非「所有財產一人一半」。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換言之,係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較多方請求「差額之半數」,且婚前財產、繼承或受贈之財產等不列入計算。
關於如何了解配偶之資產,當事人可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法院得向國稅局、金融機構、地政機關等調閱配偶之所得稅申報資料、銀行帳戶明細、不動產登記資料等。此外,當事人亦可自行至國稅局申請配偶之財產歸戶資料。關於防止脫產,當事人可於起訴前或起訴後聲請假扣押,凍結配偶之財產,防止其於訴訟期間移轉資產。
若配偶已將財產轉移,依民法第1030-3條規定,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實務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53號判決指出,主張追加計算者,需舉證證明對方係基於減少分配之目的而處分財產。建議當事人儘早蒐集配偶資產移轉之相關證據,如匯款紀錄、不動產過戶紀錄等,以利訴訟中主張追加計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係婚後財產差額之半數,非所有財產一人一半。配偶為減少分配而於五年內處分財產者,得追加計算。當事人可透過訴訟調查配偶財產並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 先行至國稅局申請配偶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所得資料,初步了解其資產狀況。
- 蒐集配偶可能脫產之跡象,如大額轉帳、不動產過戶、贈與等相關紀錄。
-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剩餘財產分配之金額範圍與訴訟策略。
- 若有脫產之虞,應於起訴前或起訴後儘速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
- 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調查配偶之銀行帳戶、不動產登記及稅務資料等。
- 若配偶已轉移財產,主張民法第1030-3條追加計算之規定。
- 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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