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 — 婚姻家事法律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想離婚不想再跟會家暴的人生活,現在一直威脅我,不給贍養費要鬧去我家人,鬧去網路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子女扶養費之金額應如何計算?是否得事後調整?
  • 離婚之法定要件為何?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有何不同?
  • 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可採取哪些法律保護措施?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扶養費之金額應依民法第1119條,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離婚協議中約定之扶養費金額,如嗣後有情事變更,依家事事件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變更。

依民法規定,離婚分為協議離婚(第1049條)與裁判離婚(第1052條)。協議離婚須雙方合意,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裁判離婚則須有法定事由,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等,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保護令之內容可包括禁止施暴者接近被害人、命施暴者遷出住居所、命施暴者給付子女扶養費等。在監護權之爭取上,施暴者通常較不利,法院會特別審酌家庭暴力對子女身心發展之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子女扶養費之金額得因情事變更而調整,當事人可循法律程序向法院聲請。離婚涉及身分關係之變動,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以確保自身權益。

  1. 備妥收入證明、支出明細等相關財務文件。
  2. 先嘗試與對方協商,若無法達成合意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3. 如遭受家庭暴力,應立即報警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4. 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針對個案情形擬定最適當之法律策略。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