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二、爭點
- 子女扶養費之金額應如何計算?是否得事後調整?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民法第1119條 — 扶養程度依受扶養權利者需要與義務者經濟能力定之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 扶養費請求之裁定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扶養費之金額應依民法第1119條,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離婚協議中約定之扶養費金額,如嗣後有情事變更,依家事事件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變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子女扶養費之金額得因情事變更而調整,當事人可循法律程序向法院聲請。
- 備妥收入證明、支出明細等相關財務文件。
- 先嘗試與對方協商,若無法達成合意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 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針對個案情形擬定最適當之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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