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我想問一下,離婚後一定要負責贍養費嗎?如果雙方調寫好,應該就沒有贍養費這件事對吧,再來如果一方贍養費開出的價錢太高,一方根本付不出來,該怎麼辦,另一方還說,如果我不給贍養費,就要鬧到我家人和網路上,這樣我該怎麼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子女扶養費之金額應如何計算?是否得事後調整?
- 離婚之法定要件為何?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有何不同?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民法第1119條 — 扶養程度依受扶養權利者需要與義務者經濟能力定之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 扶養費請求之裁定
- 民法第1049條 — 兩願離婚之要件
- 民法第1052條 — 裁判離婚之事由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扶養費之金額應依民法第1119條,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離婚協議中約定之扶養費金額,如嗣後有情事變更,依家事事件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變更。
依民法規定,離婚分為協議離婚(第1049條)與裁判離婚(第1052條)。協議離婚須雙方合意,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裁判離婚則須有法定事由,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等,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子女扶養費之金額得因情事變更而調整,當事人可循法律程序向法院聲請。離婚涉及身分關係之變動,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以確保自身權益。
- 備妥收入證明、支出明細等相關財務文件。
- 先嘗試與對方協商,若無法達成合意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 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針對個案情形擬定最適當之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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