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本人31歲婚姻美滿有3個小孩
哥哥小孩雙胞胎6歲
對兩個小孩有分別心
小的妹妹需做早療,各方面遲緩!
應該早在1歲就該治療!
拖到最近才開始去醫院早療!
常常會被自己姊姊欺負!
爸爸媽媽對妹妹的關心程度也沒有積極面對!
請問可以收養小孩嗎?
收養會有哪些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收養他人子女之法定要件與程序為何?
- 收養近親之子女是否有特殊限制或規定?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72條以下之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養子女時,須經法院認可(民法第1079條)。收養人之年齡須長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但若為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則長十歲以上即可(民法第1073條)。收養兄弟之子女屬於近親收養,法律並未禁止,但仍須經生父母之同意,且法院會審酌收養是否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收養經法院認可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則停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收養須經法院認可,並應符合法定要件。
- 向法院或收養媒合機構諮詢收養之具體程序與所需文件。
- 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針對個案情形擬定最適當之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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