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婚姻中對方想離婚但我不想離,能保住婚姻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為同志婚姻關係,雙方無子女亦無財產爭議。當事人擔憂配偶未來可能以「不愛了」或「不適合」等感情因素為由提出離婚,且對方家族經濟條件優渥,可能委任律師訴請裁判離婚。當事人仍深愛配偶,不願離婚,且自認配偶並未觸犯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之法定離婚事由。此外,當事人亦詢問若配偶離家不歸,能否向警方報案請求協助履行同居義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僅以感情不合為由訴請裁判離婚,在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會判准?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如何認定?單純不愛是否足以構成?
  • 同志婚姻在離婚事由之適用上,與異性婚姻是否有差異?
  • 配偶離家不歸時,當事人能否向警局報案要求協助尋人並履行同居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志婚姻之當事人在離婚事由之適用上,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與異性婚姻並無差異。因此,配偶欲訴請裁判離婚,仍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定之離婚事由。就第1項所列十款法定事由而言,若配偶確實未有重婚、通姦、虐待、遺棄等行為,則無法依第1項取得離婚判決。

然而,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實務上,法院對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採取客觀標準認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指出,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具體事實,是否客觀上已達於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單純以「不愛了」或「不適合」為由,若無其他具體事實佐證婚姻確已破裂,法院未必會判准離婚。但若分居時間過長、雙方已無互動等客觀事實存在,法院仍可能認定婚姻確實難以維持。

至於同居義務部分,依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配偶無正當理由離家不歸,固然違反同居義務,但此為民事義務,警方僅能協助尋人,無法強制配偶返家。當事人如欲主張同居義務,需另向法院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惟須注意,若配偶已離家分居達相當時間,此一事實反而可能成為對方日後主張婚姻難以維持之事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配偶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之法定離婚事由,僅以感情因素訴請離婚,法院判准之可能性相對較低。但若雙方長期分居或互動已完全中斷,法院仍可能依第2項概括條款判准。同居義務屬民事義務,警方僅能協助尋人,無法強制執行。

  1. 維持與配偶之正常互動與溝通紀錄,避免對方日後以婚姻已無實質內容為由主張離婚。
  2. 若配偶提出離婚訴訟,應積極到庭應訴並表達維持婚姻之意願,法院會將雙方意願納入考量。
  3. 建議嘗試婚姻諮商或家事調解,在法律程序前修復感情關係。
  4. 若配偶離家不歸,可先向派出所備案請求協尋,但不宜以此作為施壓手段,以免激化衝突。
  5.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了解在裁判離婚訴訟中如何有效主張保留婚姻之權益。
  6. 注意避免自身行為構成對方離婚事由,例如跟蹤、騷擾等可能構成家庭暴力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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