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揮霍積蓄並私設房產抵押,如何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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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表示配偶長期從事地下簽賭活動,將其十年來累積之鉅額積蓄全數揮霍殆盡。配偶更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取得印鑑辦理不動產抵押設定,且持有當事人之提款卡並將帳戶存款提領一空。當事人重新申辦提款卡後,配偶因此與當事人發生劇烈爭執,摔砸碗盤並破壞家具,致當事人精神壓力極大,被迫搬離住所。當事人欲離婚,但配偶以索要鉅額金錢作為離婚條件進行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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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揮霍積蓄並從事地下簽賭,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配偶未經同意私自以當事人印鑑辦理不動產設定,是否構成偽造文書或背信罪?
  • 配偶摔砸物品、破壞家具之行為,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
  • 配偶以金錢作為離婚條件進行要脅,當事人能否逕行訴請裁判離婚?
  • 當事人對於配偶揮霍之積蓄及未經授權之不動產設定,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配偶長期揮霍家庭財產、未經授權處分不動產及施以精神暴力等多重問題。就裁判離婚事由而言,配偶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取用印鑑辦理不動產抵押設定,已嚴重違反夫妻間之信賴關係;且配偶將當事人十年積蓄全數揮霍於地下簽賭,顯然已構成浪費財產之行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配偶摔砸碗盤、破壞家具之行為,已逾越一般夫妻爭執之範疇,致當事人精神上承受極大壓力而被迫搬離,實務上此類持續性之精神壓迫與暴力行為,可認定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

此外,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50號判決指出,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以客觀標準認定,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本案配偶揮霍鉅額積蓄、盜用印鑑、暴力破壞物品、以金錢要脅離婚等行為綜合觀之,已足認定婚姻關係確實難以維持。

就財產權益保障而言,配偶未經同意擅自使用當事人印鑑辦理不動產設定登記,涉嫌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42條背信罪,當事人得提出刑事告訴。同時,依民法第184條規定,配偶之行為亦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時並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於計算時得將配偶揮霍之財產追加計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揮霍鉅額積蓄、盜用印鑑辦理不動產設定、暴力破壞物品及以金錢要脅等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當事人無須配偶同意,即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並得同時主張損害賠償與剩餘財產分配。

  1. 儘速蒐集配偶揮霍財產、地下簽賭之證據,包括銀行交易明細、帳戶餘額變化紀錄等,作為訴請離婚及損害賠償之佐證。
  2. 就配偶未經同意使用印鑑辦理不動產設定一事,向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登記文件,確認設定內容及偽造情形,並向警方提出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
  3. 若配偶持續有摔砸物品、言語威脅等暴力行為,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障人身安全。
  4.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向管轄法院提起裁判離婚之訴,同時合併請求民法第1056條之損害賠償及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分配。
  5. 於離婚訴訟中主張配偶揮霍之積蓄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追加計算,以保障剩餘財產分配之權益。
  6. 保留搬離住所後之相關紀錄,包括被迫離家之原因、時間及暫住地點,避免日後被對方主張惡意遺棄。
  7. 考慮先行向法院聲請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立再進入訴訟程序,亦可加速離婚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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