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後子女身分證父欄變更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育有兩名子女,因前配偶有家暴行為,於子女幼年時期離婚,離婚過程經法院訴訟審理。子女成長過程中從未與生父有正常親子互動,目前兩名子女均已成年(一位已大學畢業,另一位即將畢業)。當事人近日再婚登記完成,現任配偶長期照顧子女,親子關係良好,子女均稱呼現任配偶為父親。子女希望將身分證上父欄姓名變更為現任配偶,惟不清楚應如何辦理相關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成年子女是否得由繼父收養,進而變更身分證父欄記載?
  • 收養成年子女是否需要生父同意,或可免經其同意?
  • 子女與生父之親子關係是否須先行終止,始得由繼父收養?
  • 收養成年子女之法院認可程序為何,需準備哪些文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我國民法規定,身分證上「父」欄之記載係基於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欲變更父欄記載,單純改姓或更名程序無法達成,必須透過收養程序建立新的法律上父子(女)關係。本案子女均已成年,依民法第1076-1條規定,成年人被收養時,須經本人同意即可,無須如未成年子女收養般經由生父母同意。然而,因子女與生父間存在自然血親關係,收養繼父後,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並非完全消滅。

實務上,繼父收養配偶之子女屬於「繼親收養」,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得單獨為之,無須夫妻共同收養。本案現任配偶收養當事人之子女,符合此項規定。惟收養仍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審酌收養認可時,就成年人之收養,主要審查是否有民法第1079條之不予認可事由,如收養是否出於虛偽意思表示、是否有違公序良俗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子女與生父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並非經由認領或收養所建立,故無法以「終止收養」方式處理。子女與生父之自然血親關係在法律上無法完全切斷,但透過繼親收養程序,可使該關係在收養存續期間停止其權利義務。收養經法院認可後,子女即可持法院裁定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父欄變更登記。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判決亦肯認,繼親收養制度之目的在於使繼親家庭之親子關係正式化,有助於家庭和諧穩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子女均已成年,欲將身分證父欄變更為繼父姓名,須由繼父與子女共同辦理收養程序,經法院認可後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變更登記。成年子女之收養無須生父同意,程序相對單純。

  1. 由現任配偶(繼父)與兩名成年子女簽訂書面收養契約,載明收養意旨及雙方合意。
  2. 備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收養契約書,向管轄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3. 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後,持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及身分證父欄變更。
  4. 如子女同時希望變更姓氏從養父姓,可依民法第1078條規定,於辦理收養登記時一併申請改姓。
  5. 注意收養生效後,子女與生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將暫時停止,包括扶養義務及繼承權等,應事先評估相關影響。
  6. 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協助擬定收養契約,並確認法院管轄及應備文件,以加速程序進行。
  7. 若生父對收養有異議而提出抗告,應備妥子女意願書面陳述、繼父長期照顧事實等證據資料以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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