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以配偶名義登記之車輛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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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夫妻面臨離婚,婚姻期間以當事人(妻方)名義購買車輛,車貸亦由當事人繳納,但平時主要由配偶(夫方)使用該車輛。離婚協商過程中,配偶堅持自己需要車輛,要求當事人不得將車開走,否則不同意簽字離婚。當事人欲瞭解身為車輛登記名義人及車貸繳納者,是否有權逕行將車輛取回,以及此舉是否會產生其他法律糾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車輛登記於當事人名下且車貸由其繳納,該車輛之所有權歸屬為何?
  • 當事人作為車輛所有權人,是否得逕行將車輛取回而不構成違法?
  • 配偶以不簽字離婚作為條件要求保留車輛使用權,是否構成脅迫?
  • 離婚時該車輛之價值是否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車輛所有權之歸屬而言,車輛為動產,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車輛登記於當事人名下,車貸亦由當事人繳納,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然本案車輛明確登記於當事人名下且由其繳納車貸,應認定為當事人所有之婚後財產。因此,當事人作為車輛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5條享有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

當事人是否得逕行將車輛取回?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配偶使用當事人名下之車輛,若係基於夫妻間之借用關係(使用借貸),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借用並請求返還。當事人逕行將自己名下之車輛取回,原則上為行使所有權之正當行為,不構成竊盜或侵占等刑事犯罪。惟建議以和平方式取回,避免衍生不必要之紛爭。

關於配偶以不簽字離婚為條件要求保留車輛使用權之行為,在協議離婚之架構下,雙方本即有權就離婚條件進行協商,包括財產分配方式。配偶之主張雖不合理,但尚不構成法律上之脅迫。若雙方無法就離婚條件達成共識,當事人得改以裁判離婚之方式,依民法第1052條向法院訴請離婚,無須取得配偶之同意。

須注意的是,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下,離婚時雙方各自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差額之一半,由財產較多之一方給付予較少之一方(民法第1030-1條)。車輛之價值會計入當事人之婚後財產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因此,雖然車輛所有權歸當事人,但車輛之淨值(市價扣除剩餘車貸)會影響剩餘財產分配之金額。建議在取回車輛前,先行評估整體財產分配之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輛登記於當事人名下且由其繳納車貸,所有權歸屬當事人,當事人有權將車輛取回。惟車輛價值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建議在整體財產分配之架構下處理此問題。

  1. 確認車輛之行車執照、車籍資料確實登記於當事人名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2. 保留車貸繳款紀錄(銀行扣款明細、繳款收據等),以證明車貸由當事人實際繳納。
  3. 以書面通知配偶終止車輛之借用關係,要求限期返還車輛,保留通知之證據。
  4. 如配偶拒絕返還,可向法院提起所有物返還之民事訴訟,並聲請假處分以防止車輛遭處分。
  5. 評估整體夫妻財產狀況及剩餘財產分配之金額,將車輛之處理納入離婚條件之整體協商。
  6. 若協議離婚無法達成共識,考慮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以婚姻難以維持為由提起裁判離婚訴訟。
  7.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財產分配方案及擬定離婚協議書或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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