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詢問在現行法規下,外遇之一方(即有責配偶)訴請離婚是否也會獲得法院准許。當事人關注近年法規或實務見解是否有所變動,使得外遇方亦得成功訴請裁判離婚。此問題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憲法法庭相關判決對現行實務之影響。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外遇之有責配偶是否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裁判離婚?
-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對有責配偶請求離婚有何影響?
- 法院在審理有責配偶離婚案件時會考量哪些因素?
- 無責配偶在面對有責配偶訴請離婚時有何權利保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但書長期以來被實務解釋為:唯一有責之配偶不得依此規定請求離婚。換言之,外遇方如為婚姻破裂之唯一有責方,原則上不得援引此規定訴請離婚。
然而,憲法法庭於民國112年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針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進行合憲性解釋。該判決認為,完全剝奪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之機會,可能過度限制其婚姻自由。判決指出,若婚姻關係已生重大破綻而無回復之可能,且經過相當時間,有責配偶如已為他方提供相當之補償或照顧,法院於具體個案中應審酌雙方之利益,衡量是否准許離婚,而非一律駁回。此判決實質上放寬了有責配偶請求離婚之限制。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婚姻破綻之程度與原因、雙方分居之時間長短、有責配偶是否已提供適當之經濟補償(如財產分配、贍養費等)、離婚對無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影響、雙方是否均有可歸責事由(即是否為「雙方有責」之情形)等。若婚姻確已名存實亡,且有責配偶已善盡補償義務,法院仍有可能准許離婚。
須特別注意的是,即便法院准許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責配偶仍得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並得依民法第1030-1條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此外,如無責配偶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亦得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因此,外遇方雖有可能成功訴請離婚,但仍須承擔相當之經濟代價。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之見解,外遇之有責配偶在特定條件下仍有可能成功訴請離婚,但法院會審酌具體個案情形綜合判斷,並非當然准許。無責配偶仍享有損害賠償及財產分配等權利保障。
- 如為無責配偶(被外遇方),應蒐集對方外遇之相關證據,以利主張損害賠償及於離婚訴訟中作為有利之抗辯。
- 無責配偶得於訴訟中主張民法第1056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財產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 無論何方提起離婚訴訟,均應先瞭解夫妻財產制度,評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以保障自身財產權益。
- 如有未成年子女,應一併處理親權、監護權及扶養費等問題,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 離婚訴訟依法應先經調解程序,可利用調解階段爭取較有利之離婚條件。
- 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個案中婚姻破綻程度、雙方責任歸屬及可能之訴訟結果。
- 如有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獲取免費或減費之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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