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因口角糾紛,配偶取走當事人之財產,當事人遂至警局備案並同意提出竊盜及侵占之刑事告訴。備案至今約一週,雙方已和解且當事人欲撤回告訴,惟前往警局辦理撤告時遭拒絕受理,承辦人員表示須待案件有案號、年度號及股別後始得撤告。當事人欲瞭解現階段撤回告訴之正確程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間竊盜及侵占罪是否屬告訴乃論之罪?
- 撤回告訴之時點限制為何?是否須待案件有案號始得撤告?
- 案件尚在警局偵辦階段,應向何機關辦理撤回告訴?
- 警局拒絕受理撤回告訴是否合法?當事人應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竊盜罪
- 刑法第335條 — 侵占罪
- 刑法第324條 — 親屬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
- 刑法第338條 — 親屬間犯侵占罪準用第324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撤回告訴之時點限制
-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 告訴權人
四、法律分析
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配偶間犯竊盜罪(第320條)須告訴乃論;同法第338條規定,侵占罪(第335條)之親屬間犯罪準用第324條之規定,亦為告訴乃論。因此,當事人對配偶所提之竊盜及侵占告訴,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法定期間內撤回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此規定之意旨在於,撤回告訴之時點最遲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可為之,並未限制必須等到案件有案號或移送檢察署後始得撤回。換言之,在案件仍由警局偵辦、尚未移送檢察署之階段,告訴人即得撤回告訴。
實務上,警局拒絕受理撤回告訴之情形時有所見,可能原因包括:案件已由警局移送至地方檢察署而警局已非承辦機關、或承辦員警對撤告程序不熟悉等。如案件確已移送至地檢署,則應向該管地檢署之承辦檢察官提出撤回告訴之書狀(撤回告訴狀),檢察官收受後即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案件尚未移送,當事人得再向警局主管反映,要求受理撤回告訴之筆錄製作。
另須注意,告訴經撤回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不得再行告訴。亦即撤回告訴後,當事人即不得就同一事實再對配偶提出竊盜或侵占之告訴。因此,撤回告訴前宜審慎考量,並確認雙方就財產返還事宜已妥善處理,以避免日後再生爭議時無法再行告訴之困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間之竊盜及侵占罪屬告訴乃論,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無須等待案件有案號。惟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建議先確認雙方和解條件已落實後再辦理撤告。
- 先確認案件是否已由警局移送至地方檢察署,可致電原受理之警局或撥打地檢署服務電話查詢。
- 如案件尚未移送,再次至警局要求受理撤回告訴筆錄,必要時向警局主管或督察室反映。
- 如案件已移送至地檢署,應以書面撰寫「撤回告訴狀」,載明案號(如有)、告訴人姓名、被告姓名、撤回告訴之意旨,送交地檢署收發室。
- 在撤回告訴前,與配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明確約定財產返還或賠償之條件及時程,以保障自身權益。
- 注意撤回告訴後即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故應確認和解條件已全部履行完畢後再辦理撤告。
- 建議諮詢律師協助擬定和解協議書及撤回告訴狀,確保文件內容完備且符合法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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