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不慎介入他人婚姻關係,構成侵害配偶權之情事。對方(即配偶權受侵害之一方)目前表示願意私下和解,不欲走法律途徑。當事人擔心私下簽署之和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若和解書內容不合理,簽署後是否仍能反悔。此外,當事人亦擔心和解付款完畢後,對方是否可能再藉故提起法律訴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私下簽署之和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性質為何?
- 和解書內容不合理時,簽署後是否仍得主張撤銷或無效?
- 如何於和解書中約定防止對方事後再行提告之條款?
- 和解金額是否有合理範圍?過高之和解金額是否得請求酌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私下簽署之和解書在法律上屬民法第736條之和解契約,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契約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拘束力,不得任意反悔。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因此,若和解書中約定對方收受和解金後拋棄對當事人之一切民事請求權,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和解書之內容有以下情形,得主張撤銷或無效:(一)顯失公平(民法第74條):若和解金額明顯過高,遠超侵害配偶權之一般賠償金額(實務上約為新臺幣10萬至50萬元不等),且係利用當事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得於知悉後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二)受詐欺或脅迫(民法第92條):若對方以威脅、恐嚇方式迫使當事人簽署不合理之和解書,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三)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禁止規定(民法第72條、第71條),該部分約定無效。
為防範對方和解後再行提告,和解書中應明確載明以下條款:(一)免責條款:對方於收受和解金後,拋棄就同一事實對當事人之一切民事請求權;(二)不提告條款:對方承諾不再就同一事實對當事人提起任何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三)保密條款:雙方就和解內容負保密義務;(四)違約條款:若一方違反和解書約定,應賠償他方一定金額之違約金。即使有上述條款,需注意刑事告訴權為公權力所賦予,私下約定不提告之效力有限,但對方若違反承諾提告,當事人得以和解書為據提出抗辯,法院亦會參酌雙方已達成和解之事實。
建議當事人在簽署和解書前,務必請律師審閱和解書內容,確認金額合理、條款完整、權利義務明確。同時保留和解過程之所有通訊紀錄,以備日後作為證據。付款時應以匯款方式為之並保留匯款紀錄,切勿以現金支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私下和解書屬民法上之和解契約,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受拘束。惟內容顯失公平或受脅迫簽署時得主張撤銷。為避免對方事後反悔提告,和解書應載明免責條款、不提告條款及違約條款。
- 委託律師審閱和解書內容,確認各項條款之合理性及完整性,尤其是免責條款及不提告條款。
- 確認和解金額是否合理,可參考侵害配偶權案件之一般判賠金額(約新臺幣10萬至50萬元)作為談判基準。
- 要求和解書中明確載明:對方收受和解金後,拋棄就同一事實之一切民事請求權,且不再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 於和解書中加入違約條款,約定若一方違反和解書約定,應支付一定金額之違約金。
- 和解金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並保留匯款憑證,勿以現金交付,以留存付款證據。
- 保留與對方協商和解過程之所有通訊紀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等),作為日後佐證。
- 簽署和解書後,立即斷絕與涉事已婚者之一切聯繫,避免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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