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受監護失智父親被誘買高價藥品及騷擾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因失智症已受監護宣告,目前由當事人之子女擔任監護人負責照顧。父親先前長期獨居,後因失智症惡化而由前女友報警通知家屬帶回。近日發現父親之前女友誘使父親購買昂貴之直銷藥品,且未經家屬同意逕至父親所在之日照中心進行騷擾,導致父親返家後情緒不穩定,家屬深感困擾,欲瞭解可採取之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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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買賣行為(購買直銷藥品)其法律效力為何?監護人得否主張契約無效並請求返還價金?
  • 誘導受監護宣告之失智者購買高價藥品,是否構成刑事詐欺或其他犯罪?
  • 前女友未經家屬同意至日照中心騷擾受監護人,家屬得採取何種法律措施加以制止?
  • 監護人如何加強對受監護人之保護,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父親既已受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5條規定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一切法律行為(包括購買直銷藥品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75條規定均屬無效。監護人作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得代受監護人向藥品銷售者或直銷公司主張該買賣契約無效,並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銷售者不得以善意第三人之抗辯拒絕返還,蓋監護宣告之裁定經法院登記後具有對世效力。

在刑事責任方面,前女友明知或可得而知父親為失智症患者且已受監護宣告,仍誘導其購買高價直銷藥品,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或刑法第341條之準詐欺罪(乘他人精神障礙而取得財物)。監護人得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署提起告訴。此外,若藥品銷售涉及多層次傳銷,尚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關於前女友至日照中心騷擾之行為,監護人可採取以下措施:(一)通知日照中心將前女友列為拒絕往來名單,禁止其進入中心或接觸受監護人;(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主張前女友之行為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所定之騷擾行為,聲請核發書面告誡或保護令;(三)若前女友之行為造成受監護人精神上之痛苦或情緒不穩,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為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監護人應積極管理受監護人之財務,確保受監護人無法自行進行大額消費。可通知銀行限制受監護人之帳戶交易權限,並告知日照中心及其他照護機構嚴格管控訪客。如有必要,得向法院聲請追加保護措施,或向社會局通報請求協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購買藥品之行為依法無效,監護人得主張契約無效並請求返還價金。對於前女友之誘導消費及騷擾行為,可循民事及刑事途徑救濟,並採取預防措施避免再次發生。

  1. 以監護人身分發存證信函予直銷藥品銷售者,主張買賣契約無效並限期返還價金,附上監護宣告裁定書影本為佐證。
  2. 向警察機關報案,對前女友之誘導消費行為提起詐欺或準詐欺之刑事告訴。
  3. 正式書面通知日照中心,將前女友列入拒絕往來名單,禁止其進入或接觸受監護人。
  4. 保留前女友至日照中心騷擾之相關證據(日照中心之通報紀錄、監視器畫面等),作為後續法律行動之佐證。
  5. 聯繫父親之開戶銀行,依監護宣告裁定限制帳戶之交易權限,避免受監護人被誘導進行金融交易。
  6. 評估是否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前女友接近受監護人。
  7. 委託律師統籌處理民事求償及刑事告訴,以有效保護受監護人之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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