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離婚後對方未付扶養費如何查詢財產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經調解程序離婚,調解內容約定前配偶應給付子女扶養費。然而離婚後前配偶未依約給付扶養費,當事人欲追索積欠之扶養費並聲請強制執行,惟不清楚前配偶目前之財產狀況,欲瞭解如何合法查詢對方之財產資料以利後續之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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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調解離婚之調解筆錄是否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 債權人有哪些合法管道可以查詢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 法院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得否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財產?
  • 債務人拒絕報告財產狀況之法律效果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調解筆錄之執行力,須視調解係於何處成立。如係於法院家事庭調解成立之調解筆錄,依家事事件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係於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者,須經法院核定後始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當事人應先確認調解筆錄之性質及是否經法院核定。

關於查詢對方財產之合法管道,主要有以下途徑:第一,持執行名義(調解筆錄)向國稅局各區稽徵所聲請調閱債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載有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車輛、投資等財產項目;所得資料清單則列出債務人之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等收入來源及金額。此為最常用且最有效之財產調查方式。

第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可一併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依職權向相關機關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法院得向金融機構查詢債務人之存款帳戶、向地政機關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向監理機關查詢車輛登記資料等。第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法院得命債務人於一定期間內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如債務人拒絕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法院得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以罰鍰,必要時得拘提管收之。

在實際操作上,建議當事人先至國稅局調閱對方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初步掌握對方之財產狀況後,再於強制執行聲請書中具體載明欲執行之財產標的(如特定銀行帳戶、薪資僱主、不動產等),以利法院迅速核發執行命令。就扶養費之強制執行,最常見之執行方式為扣押債務人之薪資(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核發薪資扣押命令,由僱主每月自薪資中扣繳一定金額交予債權人),及扣押銀行存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調解離婚之調解筆錄如經法院成立或核定,即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當事人得透過國稅局調閱財產資料、法院依職權調查及命債務人報告等管道查詢對方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追索積欠之扶養費。

  1. 確認調解筆錄之性質及效力,如係法院調解成立之筆錄可直接使用,如係鄉鎮市調解則確認是否已經法院核定。
  2. 攜帶調解筆錄正本及身分證,至國稅局各區稽徵所聲請調閱前配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所得資料清單。
  3. 依據查得之財產資料,撰寫強制執行聲請書,具體載明欲執行之財產標的及金額。
  4. 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遞交強制執行聲請書,並附具調解筆錄正本及債務人財產資料。
  5. 如知悉前配偶之僱主資訊,優先聲請扣押薪資,由僱主每月定期扣繳轉交,可持續取得扶養費。
  6. 如國稅局資料不足以查得全部財產,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一併聲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銀行帳戶及其他財產。
  7. 如調解筆錄遺失或未經法院核定而不具執行力,應另向家事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之裁定,以取得新的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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