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未完全盡扶養義務,子女得否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於當事人年幼時即赴海外工作,留下近百萬債務由母親獨力償還。父親在外工作期間因揮霍無度、缺乏理財觀念,常無法給付或未足額給付當事人及手足之生活費,不足部分均由擔任教師之母親獨力補足。近年父親雖找到較穩定之工作,但長期酗酒與抽菸導致健康出問題,可預見未來無法工作後將要求子女負擔扶養費。當事人欲瞭解扶養費之計算標準,以及是否有機會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父親過去未完全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是否符合民法第1118-1條減輕扶養義務之要件?
  • 扶養費之計算標準應以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或每人月均消費支出為準?
  • 父親因自身揮霍、酗酒致無法維生,是否影響其受扶養之權利?
  • 子女之間如何分擔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父親年老無法工作後,如不能維持生活,依同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子女扶養。惟同條第2項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亦即父親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得請求扶養,即使其無謀生能力係因自身揮霍所致亦然。

然而,民法第1118-1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本案父親於當事人成長過程中長期未足額給付扶養費,甚至數度完全未給付,不足部分全由母親獨力負擔,此情形應可認定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87號裁定之見解,所謂未盡扶養義務不以完全未盡為限,未完全盡扶養義務亦得構成減輕之事由。

關於扶養費之計算標準,實務上法院多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參考基準,而非以「最低生活費」為標準。最低生活費係社會救助法所定之貧窮線標準,用於判斷是否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與扶養費之計算係屬不同概念。惟法院得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個案裁量,並非一律以平均消費支出為準。

至於扶養義務之分擔,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同一順序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因此,當事人與手足應各依自身經濟能力比例分擔對父親之扶養費用,而非平均分擔。如經法院減輕扶養義務,則減輕後之金額再依各人經濟能力比例分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父親過去長期未完全盡扶養義務,當事人及手足未來得向法院聲請減輕對父親之扶養義務。扶養費之計算基準實務上多以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參考,而非最低生活費。

  1. 蒐集並保全父親過去未盡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據,包括母親獨力還債之紀錄、生活費匯款紀錄(證明不足額或中斷)、母親之證述等。
  2. 待父親實際提出扶養費請求時,向法院聲請依民法第1118-1條減輕扶養義務,提出父親過去未盡扶養義務之事證。
  3. 整理自身及手足之經濟能力資料(薪資證明、財產清單等),以利法院裁定各人應分擔之比例。
  4. 查明父親實際之經濟狀況及財產,確認其是否確實不能維持生活,以評估扶養請求之正當性。
  5. 與手足協商共同因應策略,必要時共同委任律師處理,以降低訴訟成本。
  6.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中是否有主張「免除」扶養義務之空間,因父親如有虐待或重大侮辱等情節重大之情形,法院得免除扶養義務。
  7. 留意父親目前健康狀況之變化,提前做好法律規劃,避免事到臨頭措手不及。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