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搬離住所並威脅恐嚇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載明房屋所有權歸當事人所有,前配偶同意搬離並請求給予時間另覓住所。當事人為避免尷尬先行搬回娘家,惟數年過去前配偶仍拒絕搬離。當事人多次好言相勸,前配偶不僅不願搬離,更口出恐嚇殺人等暴力言語。當事人已再婚,擔心報警或提告會引起前配偶報復傷害現在的家庭,亟欲尋求法律途徑保護自身安全並驅離前配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載明房屋歸當事人所有,前配偶繼續占用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 前配偶口出恐嚇殺人言語,是否構成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
  • 雙方已離婚,當事人是否仍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 當事人得以何種民事訴訟途徑請求前配偶遷讓房屋?
  • 當事人可否同時請求前配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離婚協議書之約定,房屋所有權歸當事人所有,前配偶於離婚後即喪失居住於該房屋之合法權源。前配偶當初僅係基於當事人之好意容許暫時居住以便另覓住所,此為使用借貸關係,而非永久居住之權利。數年過去前配偶仍未搬離,當事人已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提起遷讓房屋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前配偶搬離。此外,前配偶無權占用房屋期間所獲得之使用利益,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關於前配偶口出恐嚇殺人之言語,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配偶多次揚言殺人,已使當事人心生恐懼,足以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值得注意的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及第3條規定,前配偶仍屬家庭成員之範疇。前配偶之恐嚇、威脅行為構成精神上之家庭暴力,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依同法第14條規定,法院得核發保護令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及工作場所等。保護令經核發後,如相對人違反保護令內容,依同法第6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建議當事人優先聲請保護令,因保護令之核發程序較民事訴訟迅速,且保護令具有刑事制裁之效力,對前配偶有較大之嚇阻力。同時,當事人應儘量蒐集前配偶恐嚇言語之證據,如錄音檔、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證人之證述等,以利各項法律程序之進行。關於當事人擔心報復之疑慮,保護令本身即可命前配偶不得接近當事人及其家人,如前配偶違反即觸犯刑法,警察機關亦會加強巡邏保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前配偶離婚後無權繼續占用當事人名下房屋,當事人得提起遷讓房屋訴訟驅離之。前配偶之恐嚇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及家庭暴力,當事人得聲請保護令並提出刑事告訴,透過法律途徑獲得人身安全之保障。

  1. 立即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請求命前配偶遷出住居所、禁止實施暴力行為及禁止接近當事人現住所,以迅速獲得人身安全保障。
  2. 蒐集並保全前配偶恐嚇言行之相關證據,包括錄音、通訊軟體訊息截圖、目擊證人聯絡方式等,作為聲請保護令及後續訴訟之佐證。
  3. 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追訴前配偶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
  4. 委任律師提起遷讓房屋之民事訴訟,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法院判命前配偶搬離,並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5. 準備離婚協議書、房屋所有權狀、戶籍資料等文件,作為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之證據。
  6. 如情況緊急有立即危險之虞,得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小時內核發。
  7. 諮詢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取得社工協助及安全計畫之擬定,確保當事人及家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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