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經調解離婚,前配偶依約應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但遲未履行。當事人欲對前配偶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惟不清楚前配偶名下有何財產,特別想了解如何查詢對方之財產狀況及郵局儲蓄保單,以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債權人如何合法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 透過何種管道可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儲蓄保單資訊?
- 強制執行程序中,法院得否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
- 查得財產後,應如何指定執行標的並進行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 強制執行法第19條 — 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
- 強制執行法第20條 — 債務人不為報告之處罰
-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 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116條 — 對第三人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 保險法第119條 — 保險契約之解約與保單價值準備金
-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 執行無效果時核發債權憑證
四、法律分析
要追討積欠之扶養費,首先須掌握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依現行法律及實務,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之管道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債權人持執行名義(離婚調解筆錄)向國稅局各地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債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查知債務人名下不動產、車輛、營利事業投資及各類所得來源。第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法院得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狀況,債務人如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法院得依同法第20條予以裁罰。
關於郵局儲蓄保單之查詢,債權人無法自行向郵局查詢他人之保單資訊。正確做法是在聲請強制執行時,於聲請狀中請求法院函查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帳戶及保險契約資料。法院收到聲請後,會發函中華郵政查詢債務人名下之所有存款及保險契約(包括儲蓄型保單)。此外,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債務人於全國各保險公司之所有保險契約,以全面掌握債務人之保單資產。
查得財產資訊後,即可據以指明執行標的。對於銀行或郵局存款,法院直接核發扣押命令予金融機構;對於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法院核發扣押命令後,再以換價命令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對於薪資所得,法院得發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薪資之三分之一(扶養費債權不受二分之一限制之保障)。
實務上建議,聲請強制執行時可同時列明多項執行標的(存款、保單、薪資等),以提高受償機會。如經法院查調後確認債務人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之財產,法院將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核發債權憑證,債權人得持該憑證於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隨時再行聲請強制執行,且不受時效限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債權人得透過國稅局查調及法院函查等方式合法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包括郵局儲蓄保單。查得財產後即可指明執行標的進行強制執行。
- 持離婚調解筆錄正本至國稅局申請前配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所得資料清單,費用低廉且可即日取得。
- 向管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於聲請狀中請求法院函查前配偶於中華郵政之存款及保險契約。
- 同時請求法院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前配偶之全部保險契約資料,以免遺漏其他保險公司之保單。
- 如查得前配偶有薪資所得,一併聲請扣押其薪資,扶養費屬定期給付之債權,法院得命逐月扣押。
- 執行無效果時,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保全日後追償之權利。
- 持續關注前配偶之財產變動,如日後發現新財產,可持債權憑證隨時再行聲請強制執行。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其他追償管道,如聲請法院命前配偶限期履行、對前配偶提起刑事遺棄罪告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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