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親生母親與一名男性交往,該男性之妹妹育有一子。當事人與該名男子之姪子在社會關係上被視為表姐弟,但雙方並無任何血緣關係。當事人欲瞭解在法律上,雙方是否屬於禁婚親範圍,能否合法辦理結婚登記。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與對方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親屬關係?屬何種類型之親屬?
- 母親與交往對象若未結婚,雙方子女間是否存在法律上之親屬關係?
- 即使母親與交往對象已結婚,雙方之間的姻親關係是否屬於禁婚親範圍?
- 民法第983條所定禁婚親之具體範圍為何?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須釐清當事人與對方在法律上之親屬關係類型。依民法第969條規定,姻親係指:一、血親之配偶;二、配偶之血親;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姻親關係之成立,以婚姻關係之存在為前提。若當事人之母親僅與該名男性交往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則雙方在法律上並無婚姻關係,當事人與該男性之姪子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上之親屬關係,自無禁婚親之問題,可以合法結婚。
即使當事人之母親與該名男性已辦理結婚登記,依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規定計算親等,當事人與對方之關係為:當事人為母親之子女,對方為母親配偶之妹妹之子女。依姻親親等計算方式,當事人與母親配偶之妹妹之兒子間,屬旁系姻親四親等。依民法第983條第3款規定,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但「輩分不相同者」始屬禁婚親。本案當事人與對方為同輩分之旁系姻親,並不在禁婚親之範圍內,因此仍可合法結婚。
民法第983條所定禁婚親制度之立法目的,在血親部分係基於優生學考量,避免近親通婚產生遺傳疾病;在姻親部分則係基於倫理秩序之維護。本案雙方並無血緣關係,不涉及優生學之顧慮。而在姻親部分,同輩分之旁系姻親結婚並未違反倫理秩序,故法律並未禁止。
須特別注意的是,若違反禁婚親規定而結婚,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規定,其婚姻無效。但本案既不屬於禁婚親範圍,結婚登記即屬合法有效。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機關會依職權審查是否有禁婚親之情形,若經審查無禁婚親關係,即可順利辦理登記。建議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前,先至戶政事務所確認雙方之戶籍登記資料,以確保無法律上之障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與對方無血緣關係,即使在法律上形成姻親關係,亦屬同輩分之旁系姻親,不在民法第983條禁婚親範圍內,可以合法結婚。
- 確認母親與該名男性之關係狀態,若僅為交往同居而未結婚,則雙方在法律上無任何親屬關係,可直接辦理結婚登記。
- 若母親已與該名男性結婚,雖形成旁系姻親關係,但因輩分相同,仍不屬禁婚親範圍,可合法結婚。
- 辦理結婚登記前,至戶政事務所查詢雙方之戶籍資料,確認無法律上之婚姻障礙。
- 準備結婚登記所需之文件,包括雙方身分證、戶口名簿、結婚書約(需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 若對法律上之親屬關係認定仍有疑慮,可至戶政事務所諮詢窗口詢問,或委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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